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院長
壹 陳 中 和
壹、 京、倫
壹、 而、守
壹、而、倫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監督全院行政
事務。
擔任合議案件審判長。
辦理無人犯重訴案件,俟審結後續辦
同類型案件。
每月辦理刑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
簡字、交簡字)案件 25 件。
刑一庭
復 莊 珮 君 宙 利 清 復、往、列
綜理刑事庭審判行政事務,並監督全
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查辦有關司法院函查刑事部分之陳訴
案件。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1件、貪污案 1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往 賴 建 旭 列 復 復、列、往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列 侯 弘 偉 往 復 復、往、列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性侵、
原民
刑二庭
宙 陳 松 檀 諒 樂 丑 宙、諒、樂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丑 林 于 心 宙 諒 樂 宙、諒、丑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醫療審判案件 3分之 1。
軍事、
醫療
1/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樂 陳 芸 珮 丑 宙 諒 宙、丑、樂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諒 林 裕 凱 樂 丑 宙 宙、樂、諒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刑三庭
利 林 青 怡 業 開 申 利、業、開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原住民犯罪案件(庭長股部分)2 分之 1
。
兼審閱毒聲案件 3分之 1。
原民
業 洪 韻 婷 利 開 申 利、申、業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開 曾 鈴 業 申 利 利、業、開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申 王 聖 源 開 利 業 利、開、申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智財
刑四庭
清 王俊彥 壬 循 湛 清、壬、循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軍事審判案件(庭長股部分)4 分之 1。
兼審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沒入
保證金案件 3分之 1。
軍事
2/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壬 陳 芷 萱 清 循 湛 清、循、壬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醫療審判案件 3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醫療、
軍事
循 楊 書 琴 壬 湛 清 清、湛、循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金融、
原民
湛 姚 億 燦 循 清 壬 清、壬、湛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刑
事
審
查
庭
兼刑五庭
慎 黃 蕙 芳 晉 群 俊 慎、俊、群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21 分之
2。
俊 陳 美 芳 群 晉 恕 慎、群、俊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群 陳 盈 吉 晉 恕 皇 慎、晉、群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晉 蔣 文 萱 恕 皇 君 慎、皇、晉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皇 施 君 蓉 君 俊 群 慎、恕、皇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恕 洪 毓 良 皇 君 俊 慎、君、恕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君 黃 政 忠 俊 群 晉 慎、俊、君 辦理審訴、審易、審自等案件 882 分之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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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刑
事
審
查
庭 兼刑六庭
剛 呂 明 燕 守 倫 而 剛、守、倫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辦理聲(更)、撤緩(更)、毒聲(更)、
簡(緝)、交簡等案件 25 分之 1。
而 洪 韻 筑 京 剛 守 剛、倫、而 辦理聲(更)、撤緩(更)、毒聲(更)、簡(
緝)、交簡等案件 25 分之 6。
倫 胡 家 瑋 而 京 剛 剛、守、倫 辦理聲(更)、撤緩(更)、毒聲(更)、簡(
緝)、交簡等案件 25 分之 6。
守 翁 瑄 禮 倫 而 京 剛、京、守 辦理聲(更)、撤緩(更)、毒聲(更)、簡(
緝)、交簡等案件 25 分之 6。
京 李 爭 春 剛 守 倫 剛、而、京 辦理聲(更)、撤緩(更)、毒聲(更)、簡(
緝)、交簡等案件 25 分之 6。
刑七庭
高 林 書 慧 敏 德 宣 高、敏、德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軍事審判案件(庭長股部分)4 分之 1。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軍事
敏 方 百 正 高 德 宣 高、德、敏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金融、
軍事
德 李 宜 穎 敏 宣 高 高、宣、德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宣 陳 力 揚 德 高 敏 高、敏、宣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原民
4/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刑
八
庭
元 鄭 詠 仁 創 興 宇 元、創、興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原住民犯罪案件(庭長股部分)2 分之 1
。
兼審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沒入
保證金案件 3分之 1。
原民
創 黃 傳 堯 元 興 宇 元、興、創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原民
興 陳 鑕 靂 創 宇 元 元、宇、興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金融、
智財
宇 鄭 伊 倫 興 元 創 元、創、宇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刑九庭
午 毛 妍 懿 程 遠 嚴 午、程、遠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沒入
保證金案件 3分之 1。
程 陳 俊 宏 午 遠 嚴 午、遠、程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遠 張 文 程 嚴 午 午、嚴、遠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原民、
軍事
5/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嚴 林 柏 壽 程 午 遠 午、程、嚴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醫療審判案件 3分之 1。
金融、
醫療
刑十庭
樺 陳 銘 珠 謹 允 勤 樺、謹、允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謹 吳 俞 玲 樺 允 勤 樺、允、謹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軍事、
智財
允 李 昆 南 謹 勤 樺 樺、勤、允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勤 呂 俊 杰 允 樺 謹 樺、謹、勤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刑十一庭
暑 莊 珮 吟 瞻 癸 戌 暑、瞻、癸
襄助院長審閱刑事書類。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瞻 李 貞 瑩 暑 癸 戌 暑、癸、瞻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6/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癸 黃 鳳 岐 瞻 戌 暑 暑、戌、癸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軍事
戌 洪 碩 垣 癸 暑 瞻 暑、瞻、戌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智財
刑十二庭
子 蔡 書 瑜 紀 安 貞 子、貞、安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軍事審判案件(庭長股部分)4 分之 1。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軍事
紀 楊 甯 子 安 貞 子、貞、紀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安 蔡 有 亮 紀 貞 子 子、紀、安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軍事
貞 李 承 曄 安 子 紀 子、安、貞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刑十三庭
湘 陳 紀 璋 儒 酉 淨 湘、儒、酉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宣告沒收扣押物、違禁物案件 6
分之 1。
7/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儒 李 蕙 伶 湘 酉 淨 湘、淨、儒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智財、
軍事
酉 林 英 奇 儒 淨 湘 湘、儒、酉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淨 李 怡 蓉 酉 湘 儒 湘、酉、淨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刑十四庭
敬 陳 培 維 世 民 運 敬、世、民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軍事審判案件(庭長股部分)4 分之 1。
兼審閱毒聲案件 3分之 1。
軍事
世 吳 書 嫺 敬 民 運 敬、民、世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民 胡 慧 滿 世 運 湘 敬、運、民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原民、
金融
運 林 軒 鋒 民 湘 世 敬、世、運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軍事審判案件(法官股部分)9 分之 1。
軍事
8/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刑事庭事務分配、合議庭配置及代理次序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01.0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刑十五庭
永 方 錦 源 界 寅 愷 永、界、寅
監督全庭行政事務。
擔任全庭合議案件審判長。
擔任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每年辦理重訴案 2件、貪污案 2件及
其他字別(含矚重訴、金重訴、選重訴
、矚訴及金訴字別)案件 1件。
兼審閱毒聲案件 3分之 1。
界 都 韻 荃 永 寅 愷 永、愷、界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原住民犯罪案件(法官股部分)7 分之 1
。
智慧財產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6
分之 1。
原民、
智財
寅 詹 尚 晃 界 愷 永 永、界、寅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金融案件(法官股部分)13 分之 1。
金融
愷 陳 彥 霖 寅 永 界 永、寅、愷
重大、貪瀆案件各38分之1。
一般刑事案件 38 分之 1。
性侵害犯罪案件 13 分之 1。
性侵
9/16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行
政
庭
普 楊國祥
宏 勝
一、 襄助院長審閱民事裁判書類。
二、 辦理工程案件,俟結案後再續分同類
型案件。
重大工程
工程
信 哲 孝
行政庭長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疑
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法
審理民事事件,除原定代理順序不敷適用
時之代理順序。
民一庭
宏 蔣志宗 勝 信 哲 宏、直、宜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5分之 1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含重大工程事件)。
三、擔任本庭合議事件審判長。
四、綜理並監督民事庭全庭行政事務。
五、擔任民事庭庭務會議主席。
六、查辦有關司法院行查民事庭部分之陳
訴案件。
重大工程
工程
直 陳筱雯 宜 同 宏、宜、直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選舉、醫療、工程事件全股。
選舉
醫療
工程
宜 張雅文 同 直 宏、同、宜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同 葉晨暘 直 宜 宏、直、同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經 認 咸
民一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
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
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用。
民二庭
勝 劉定安 信 哲 孝 勝、廷、容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4分之 1股。
二、辦理海商事件(含重大海商事件)4
分之 1。
三、辦理工程事件(含重大工程事件)。
四、監督本庭行政業務,擔任本庭合議事
件審判長。
海商
重大海商
工程
重大工程
經 楊淑儀 認 咸 義 勝、認、經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醫療、工程事件全股。
醫療
工程
10/16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認 施盈志 咸 義 經 勝、咸、認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選舉、工程、原住民事件全股。
選舉
工程
原住民
咸 鄭瑋 義 經 認 勝、義、咸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義 何一宏 經 認 咸 勝、經、義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澈 鋒 悅
民二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
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
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用。
民三庭
信 高瑞聰 哲 孝 宏 信、澈、鋒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4分之 1股。
二、辦理海商事件(含重大海商事件)4
分之 1。
三、辦理工程事件(含重大工程事件)。
四、監督本庭行政事務,擔任本庭合議事
件審判長。
海商
重大海商
工程
重大工程
澈 鄭珮玟 鋒 悅 信、鋒、澈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智慧財產事件。
工程
智財
鋒 黃姿育 悅 澈 信、悅、鋒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選舉、工程事件全股。
選舉
工程
悅 林家伃 澈 鋒 信、澈、悅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政 碧 發
民三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
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
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用。
民四庭
哲 鄭子文 孝 啟 晴 哲、政、碧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4分之 1股。
二、辦理海商事件(含重大海商事件)4
分之 1。
三、辦理工程事件(含重大工程事件)。
四、監督本庭行政事務,擔任本庭合議事
件審判長。
海商
重大海商
工程
重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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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政 郭任昇 碧 發 磨 哲、碧、政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選舉、醫療、工程事件全股。
選舉
醫療
工程
碧 王宗羿 發 磨 政 哲、發、碧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醫療、工程事件全股。
醫療
工程
發 徐彩芳 磨 政 碧 哲、磨、發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醫療、工程事件全股。
醫療
工程
磨 林明慧 政 碧 發 哲、政、磨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憲 煌 實
民四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
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
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用。
民五庭
孝 秦慧君 宏 勝 信 孝、憲、煌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4分之 1股。
二、辦理海商事件(含重大海商事件)4
分之 1。
三、辦理工程事件(含重大工程事件)。
四、監督本庭行政事務,擔任本庭合議事
件審判長。
海商
重大海商
工程
重大工程
憲 鄭靜筠 煌 實 鐵 孝、煌、憲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智慧財產、原住民事件全
股。
工程
智財
原住民
煌 李莉玲 實 鐵 憲 孝、實、煌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選舉、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選舉
實 王耀霆 鐵 憲 煌 孝、鐵、實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鐵 韓靜宜 憲 煌 實 孝、憲、鐵
一、辦理一般民事事件(含簡易、小額程
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辦理工程事件全股。
工程
艾 慕 庭
民五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例、
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致無
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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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高雄簡易庭
悠 顏珮珊 艾 慕 庭 悠、慕、庭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4分之 1股。
二、擔任本庭合議事件審判長。
三、綜理並監督高雄簡易庭、調解中心行
政事務。
四、擔任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程序第二審
事件之審判長。
五、查辦有關司法院行查高雄簡易庭、調
解中心部分之陳訴案件。
艾 林玉心 慕 庭 藝 悠、慕、艾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慕 賴文姍 庭 藝 臻 悠、庭、慕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庭 張茹棻 藝 臻 揚 悠、藝、庭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三、原住民訴訟案件全股。
原住民
藝 鄧怡君 臻 揚 速 悠、臻、藝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臻 謝宗翰 揚 速 少 悠、揚、臻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三、海商訴訟案件全股。
海商
揚 饒志民 速 少 艾 悠、速、揚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三、海商訴訟案件全股。
海商
速 楊詠惠 少 艾 慕 悠、少、速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三、原住民訴訟案件全股。
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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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少 林綉君 艾 慕 庭 悠、艾、少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同 直 宜
高雄簡易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
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
致無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
用。
鳳山簡易庭
重 楊儭華 之 和 睦
一 重、之、和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4分之 1股。
二、擔任本庭合議事件審判長。
三、綜理並監督鳳山簡易庭、非訟中心行
政事務。
四、擔任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程序第二審
事件之審判長。
五、查辦有關司法院行查鳳山簡易庭、非
訟中心部分之陳訴案件。
之 林育丞 和 睦
一
楚
一 重、和、之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和 藍雅筠 睦
一
楚
一 之 重、之、和
一、辦理民事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含鄉
鎮市調解事件核定)全股。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全股。
緯 合 衡
鳳山簡易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
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
致無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
用。
睦一 謝琬萍
楚
一 之 和
重、楚一、
睦一
兼辦鳳山簡易庭睦一股,辦理民事簡易
暨小額程序一般事件(含鄉鎮市調解事件
核定)4分之 1股、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4分之 1股。
楚一 吳文婷 之 和
睦
一
重、睦一、
楚一
兼辦鳳山簡易庭楚一股,辦理民事簡易
暨小額程序一般事件(含鄉鎮市調解事件
核定)4分之 1股、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4分之 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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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勞動專業法庭
月 黃悅璇 勝 易 琢 月、緯、合
一、綜理並監督勞動專業法庭行政事務,
擔任本庭合議事件審判長。
二、辦理勞動專業案件。
三、兼辦高雄簡易庭仁股,辦理民事簡
易暨小額程序勞動專業案件。
四、查辦有關司法院行查勞動專業法庭部
分之陳訴案件。
勞動
緯 鍾淑慧 合 衡 慶 月、合、緯
一、辦理勞動專業案件一般民事事件(含
簡易、小額程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兼辦高雄簡易庭惟股,辦理勞動專
業案件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全股。
勞動
合 黃宣撫 衡 慶 相 月、衡、合
一、辦理勞動專業案件一般民事事件(含
簡易、小額程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兼辦高雄簡易庭儀股,辦理勞動專
業案件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全股。
勞動
衡 鄭峻明 慶 相 緯 月、慶、衡
一、辦理勞動專業案件一般民事事件(含
簡易、小額程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兼辦高雄簡易庭定股,辦理勞動專
業案件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全股。
勞動
慶 吳芝瑛 相 緯 合 月、相、慶
一、辦理勞動專業案件一般民事事件(含
簡易、小額程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兼辦高雄簡易庭端股,辦理勞動專
業案件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全股。
勞動
相 黃顗雯 緯 合 衡 月、緯、相
一、辦理勞動專業案件一般民事事件(含
簡易、小額程序第二審事件)全股。
二、兼辦高雄簡易庭惟股,辦理勞動專
業案件簡易暨小額程序事件全股。
勞動
之 和 睦
一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
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
,致無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
適用。
民事審查庭
晴 黃悅璇 宏 勝 信
一、 辦理全院民事通常程序事件之補費等
程序審查,以及民事通常程序事件集
中審理之初步審查。
二、 辦理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暨簡易訴
訟、小額訴訟程序勞動專業案件分案
業務。
三、 綜理並監督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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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民事庭暨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事務分配表
109.11.23 法官會議通過、自 110.1.1 起至次年度事務分配施行止
庭
別
股
別
庭長
法官
庭長法官
代理順序
合議庭
配置 事務分配情形
專庭
專股
民事執行處
誠 陳宛榆 保 地
一、綜理並監督該處行政事務。
二、辦理有關司法院函查民事執行部分之
陳述案件。
三、辦理保全程序強制執行事件 26 分之
1。
四、辦理拘提、管收強制執行事件 2分之
1。
五、辦理消債事件 6分之 1。
六、辦理法官裁定終結之事件經上級審廢
棄發回者。
消債
保 賴寶合 誠 地
一、辦理破產事件全部。
二、辦理拘提、管收強制執行事件 2 分之
1。
三、辦理消債事件 6分之 5。
四、辦理對司法事務官執行裁定異議事件
全部。
五、辦理庭長(審判長)裁定終結之事件
經上級審廢棄發回者。
消債
行政訴訟庭
潔 楊儭華 楚 睦 潔、睦、楚
一、監督本庭行政事務。
二、查辦有關司法院行查行政訴訟部分之
陳訴案件。
睦 謝琬萍 潔 楚 潔、楚、睦
一、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1股。
二、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1股。
三、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1股。
四、行政訴訟聲請事件 1股。
五、收容聲請事件 1股。
楚 吳文婷 睦 潔 潔、睦、楚
一、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1股。
二、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1股。
三、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1股
四、行政訴訟聲請事件 1股。
五、收容聲請事件 1股。
慶 相
行政訴訟庭法官如有依法須隔離(確定病
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
致無法組織合議庭或無原定代理順序時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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