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l Categories
Home > Documents > NSCCP Form 4 (October 2008) ·...

NSCCP Form 4 (October 2008) ·...

Date post: 02-Nov-2020
Category:
Upload: others
View: 3 times
Download: 0 times
Share this document with a friend
14
申请表格 1 页,共 4 申请编号: (只供新家园协会填写) 关爱基金资助少数族裔及新来港人士报考语文考试 申请表 注意 1. 此项目由民政事务总署委托新家园协会执行。 2. 请用黑色或蓝色原子笔以正楷填写本申请表。 3. 请填写夹附的回邮标签。 4.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须一并递交附录一「申请指引」第 2.3 项所列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一部分 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中文姓名: 性别:□男 □女 (如适用) (中文) (中文) 英文姓名: (英文) (英文) 出生日期: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 ) 香港住址: #香港 /九龙 /新界 (#请删去不适用者) 电邮地址(如适用)香港联络电话号码: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类别及就学情况 A. 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类别:(请在以下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少数族裔人士(见注一) 持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从外地新来港定居未满 7 (见注二)的少数族裔人士 请注明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的保证人英文姓名: (英文) (英文) 保证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 )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从内地来港定居未满 7 (见注三)的人士 请注明首次抵港日期(见注四)B. 申请人是否非在学人士: □是 □否 注一:少数族裔人士指非华语人士。 注二:指于 2013 9 25 日或之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请参阅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签发日期,以作计算。 注三:由持「单程证」首次进入香港计算,于 2013 9 25 日或之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 注四:请参阅「单程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盖印日期。 (住宅) (手提)
Transcript
  • 申请表格 第 1 页,共 4 页

    申请编号:

    (只供新家园协会填写)

    关爱基金资助少数族裔及新来港人士报考语文考试

    申请表

    注意:

    1. 此项目由民政事务总署委托新家园协会执行。

    2. 请用黑色或蓝色原子笔以正楷填写本申请表。

    3. 请填写夹附的回邮标签。

    4.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须一并递交附录一「申请指引」第 2.3 项所列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一部分 申请人的个人资料

    中文姓名: 性别:□男 □女 (如适用) 姓(中文) 名(中文)

    英文姓名:

    姓 (英文)

    名 (英文)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 )

    香港住址:

    #香港 /九龙 /新界

    (#请删去不适用者)

    电邮地址(如适用):

    香港联络电话号码: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类别及就学情况

    A. 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类别:(请在以下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 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少数族裔人士(见注一)

    □ 持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从外地新来港定居未满 7 年(见注二)的少数族裔人士

    请注明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请的保证人英文姓名:

    姓 (英文)

    名 (英文)

    保证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 ( )

    □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从内地来港定居未满 7 年(见注三)的人士

    请注明首次抵港日期(见注四):

    B. 申请人是否非在学人士: □是 □否

    年 月 日

    注一:少数族裔人士指非华语人士。

    注二:指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或之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请参阅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签发日期,以作计算。

    注三:由持「单程证」首次进入香港计算,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或之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

    注四:请参阅「单程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盖印日期。

    (住宅) (手提)

  • 申请表格 第 2 页,共 4 页

    第三部分 家庭入息 注意:如申请人/其同住家庭成员没有通过特定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

    则无需填写此部分请填写第四部分。

    *本人╱本人的同住家庭成员(见注五)在申请本计划时,已通过下列其中一项特定资助计划的家庭╱住户经济审查:(* 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已通过多项特定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只需要选择在以下其中一项计划的方格内填上「」,并提供该计划的

    证明文件副本。(见申请指引 1.2 (i) ) 特定资助计划包括:(请在以下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 [1]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 [2] 学生资助办事处辖下的学生资助计划

    □ (i) 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

    □ (ii) 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 (iii) 中、小学生资助计划(即学校书簿津贴计划、学生车船津贴计划、上网费津贴计划、考试费减

    免计划、毅进计划(全额学费发还) 或指定夜间成人教育课程资助计划(全额/半额学费发还))

    □ (iv) 幼儿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 [3] 医院管理局医疗费用减免计划 (不包括「一次性有效费用减免」)

    如并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上述特定资助计划,请列明已通过上述计划经济审查的家庭成员的资料如下,并须递交申

    请人与该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文件副本(例如结婚证书或出生证明书等):

    中文姓名

    (如适用)

    姓 (中文) 名 (中文)

    英文姓名 姓 (英文)

    名 (英文)

    与申请人

    关系: □父母 □子女 □配偶 (请在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第四部分 书面声明 注意:如申请人已填写第三部分,则无需填写此部分。

    警告:任何人士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误导新家园协会,以图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可被检控。任何人士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期以欺骗手段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属刑事罪行。除不得申领本计划的津贴外,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监禁14年。

    如申请人未有填写第三部分,则必须就其过去 3 个月平均每月家庭入息(见注六)水平并低于指定入息限额,(见申请指引 1.2 (ii)),作出以下书面声明。

    1.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声明本人为申请表第一部分所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持有人。

    2. 本人谨此声明: (i) 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见注五)的总数为_________人; (ii) 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见注五)过去 3 个月平均每月家庭入息是港币________________元,低于适用于本人及

    同住家庭成员总数的入息限额水平(见申请指引 1.2 (ii))。

    3. 本人明白,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误导新家园协会,以图取得本计划的津

    贴,可被检控。本人明白,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期以欺骗手段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属刑事罪

    行。本人除不得申领本计划的津贴外,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可被检控。一经定罪,

    最高可被处监禁 14 年。

    申请人签署:

    日期:

    註五:同住的家庭成員即同住的父、母、子、女、夫或妻 (在法律上獲承認的領養父母子女關係,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證明有關父母子女關係的也涵蓋在內)。

    註六:過去 3 個月平均每月家庭入息是指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 3 個月的平均每月住戶入息(即申請人及同住家庭成員(見註五)的平均每

    月總入息),包括工作所得的入息及其他收入(即包括薪酬、雙薪/假期工資、工作津貼、花紅/獎金/佣金/小帳、提供服務的收

    費、經商/投資利潤、贍養費、親友的資助、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每月領取的退休金/孤兒寡婦金或恩恤金),

    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同住家庭成員須支付的強制性僱員強積金供款、政府「$6,000 計劃」的款項、由政府提供的經濟援助、慈善捐款,

    以及關愛基金其他援助項目提供的支援等。

  • 申请表格 第 3 页,共 4 页

    第五部分 申领考试费用发还的资料 注意:必须提交该考试的成绩通知书副本及考试费用收据副本 考试名称代号: (请参考申请指引 1.4, 填写该考试的代号)

    由职员填写

    1. 第一次应考:

    a.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b. 考试成绩通知书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c. 考试成绩:

    d. 考试费用(以收据为准): HK$

    2 第二次应考 (如适用):

    a.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b. 考试成绩通知书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c. 考试成绩:

    d. 考试费用(以收据为准): HK$

    申请的考试费用发还总额(1d+2d) (请参考申请指引 1.4 备注):HK$

    第六部分 领取考试费用发还的安排

    申请人可选择于下列任何一间新家园协会的地区服务处,领取现金款项。(请在以下适当的方格内填上「」)

    □香港岛服务处 □九龙东服务处 □九龙西服务处 □新界东服务处 □新界西服务处

    (领取考试费用发还的安排,详见申请指引 5;有关地区服务处的联络方法,见申请指引 8。)

    第七部分 申请人声明及承诺

    1.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声明本人为本计划申请表第一部分所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持有人。

    2. 本人已细阅/由他人向本人读出并说明本申请表附录一的申请指引及附录二的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并完全

    明白其内容。

    3. 本人授权并同意新家园协会、关爱基金辖下委员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的有关政策局和部

    门使用本人的资料,包括他们所持有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本人在本申请表上填报的资料及就本计划已/可

    能递交的其他资料,以处理本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包括确定本人是否符合本计划的资格)及领款事宜,以及

    作任何与该等目的直接有关的其他用途。有关政策局/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以及

    参与本计划的行政及运作的其他相关政府办事处。

    4. 本人同意新家园协会、关爱基金辖下委员会及有关政府政策局和部门(如上文第 3 段所述)使用本人的资料,

    进行任何与本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及领款有关的审核及/或调查,并同意在审核及/或调查工作必须披露有关

    资料的情况下,他们可向任何其他各方披露该等资料。

    5. 本人同意新家园协会把本人的资料与民政事务总署或其他政府政策局/部门及/或其代理人/承办商所持有

    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对,以便处理本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及领款事宜。本人明白核对程序旨在确定本人

    是否符合本计划的资格;如本人不符合资格,将不能在本计划下领取款项。

  • 申请表格 第 4 页,共 4 页

    6. 本人明白及同意新家园协会有权在审理申请过程中或本人获发津贴后全面审查本人的申请,以确认本人提供

    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准确。本人及/或本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定必与新家园协会充分合作,包括向新家园协

    会提供本人及/或本人的同住家庭成员的详尽入息资料及其他资料以作审查,否则新家园协会有权取消本人

    的申请资格,及/或要求本人退还全部获发的津贴。

    7. 本人确认本人已获得同住家庭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同意,他们的个人资料已/在有需要时须递交予新家园

    协会,以处理本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包括确定本人是否符合本计划的资格)和作其他直接有关的用途,并进

    行任何与本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及领款有关的审核及/或调查,以及在审核及/或调查工作必须披露有关资料

    的情况下,新家园协会可向任何其他各方披露该等资料。

    8. 本人同意并承诺,如新家园协会就本计划向本人支付的津贴超过既定款额,或误向本人支付任何款项,本人

    定当立即通知新家园协会,并退回任何经新家园协会核实为多付或误付的款项。

    9. 本人声明在本申请表上填报的资料及就本计划已/可能递交的其他资料,均属正确无讹。本人明白,如明知

    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误导新家园协会,以图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可被检控。本人

    明白,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期以欺骗手段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属刑事罪行。本人除不得申领本

    计划的津贴外,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监禁 14 年。

    申请人签署:

    日期:

    第八部分 保证人声明及承诺 注意:若申请人不是以受养人身份合法在香港逗留,则无需填写此部分。

    1. 本人(即下方签署人)声明本人为本申请表第二部分所示保证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持

    有人。

    2. 本人已细阅/由他人向本人读出并说明本申请表附录一的申请指引及附录二的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并完全

    明白其内容。

    3. 本人授权并同意新家园协会、关爱基金辖下委员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政府」)的有关政策局和部

    门使用本人的资料,包括他们所持有关于本人的个人资料、本人在本申请表上填报的资料及就本计划已/可

    能递交的其他资料,以处理申请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包括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计划的资格)及领款事宜,

    以及作任何与该等目的直接有关的其他用途。有关政策局/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民政事务局、民政事务总署,

    以及参与本计划的行政及运作的其他相关政府办事处。

    4. 本人同意新家园协会、关爱基金辖下委员会及有关政府政策局和部门(如上文第 3 段所述)使用本人的资料,

    进行任何与申请人就本计划的申请及领款有关的审核及/或调查,并同意在审核及/或调查工作必须披露有

    关资料的情况下,他们可向任何其他各方披露该等资料。

    5. 本人声明在本申请表上填报有关本人的资料及就本计划已/可能递交有关本人的其他资料,均属正确无讹。

    本人明白,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误导新家园协会,以图令申请人取得本计

    划的津贴,可被检控。本人明白,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期以欺骗手段令申请人取得本计划的津

    贴,属刑事罪行。除令申请人不得申领本计划的津贴外,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本人可

    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监禁 14 年。

    保证人签署:

    日期:

  • 申请指引 第 1 页,共 10 页

    附录一:申请指引 申请指引

    1. 受惠人的资格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四项条件:

    1.1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任何一类的香港居民身份:

    (i) 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少数族裔人士(见注一) 或

    (ii) 持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少数族裔人士,此位人士必须拥有香港入境权或可在港无条件逗留或以受

    养人身份在香港逗留(而其保证人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拥有香港入境权或可在港无条件逗留的

    非永久性居民),且该位人士以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的签发日期计算,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或之

    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 或

    (iii) 持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 从内地新来港定居,以「单程证」上的香港入境事务处的盖印日期计算,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或之前来港定居未满 7 年。

    1.2 来自低收入家庭,即

    (i) 申请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见注二)已通过其中一项特定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即综合社会保障援

    助计划或学生资助办事处辖下的学生资助计划或医院管理局医疗费用减免机制(一次性有效费

    用减免除外),详见下表:

    特定资助计划 须提交的证明文件副本 (必须在递交本申请表的日期时仍然生效)

    (1)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综援) 综援受助人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

    (2) 学生资助办事处辖下的学生资助计划 :

    i. 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 该年度的申请结果通知书

    ii. 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该年度的申请结果通知书

    iii. 中、小学生资助计划 (即学校书簿津贴计划、

    学生车船津贴计划、上网费津贴计划、考试费

    减免计划、毅进计划(全额学费发还)或指定

    夜间成人教育课程资助计划(全额/半额学费

    发还))

    该年度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中、小学生资助资格评估)

    /资格证明书(中、小学生资助)

    iv. 幼儿园及幼儿中心学费减免计划 该年度的申请结果通知书

    (3)医院管理局医疗费用减免机制

    (不包括「一次性有效费用减免」)

    医院管理局医疗费用减免证明书

    或 (ii) 申请人的每月家庭入息(见注三)低于相关住户人数的入息限额,详见下表:

    住户人数 入息限额

    1 $4,875

    2 $10,950

    3 $15,000

    4 $18,375

    5 $25,200

    6 或以上 $27,975

    *有关入息限额将会不时更新,详情可参阅关爱基金网站:www.communitycarefund.hk、民政事务总署网站:www.had.gov.hk 或 新家园协会网站:www.nha.org.hk

    注一:少数族裔人士指非华语人士。

    注二:同住的家庭成员即同住的父、母、子、女、夫或妻 (在法律上获承认的领养父母子女关系,或非婚生子女而能出示证明有

    关父母子女关系的也涵盖在内)。

    注三:过去 3 个月平均每月家庭入息是指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 3 个月的平均每月住户入息(即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见注二)的

    平均每月总入息),包括工作所得的入息及其他收入(即包括薪酬、双薪/假期工资、工作津贴、花红/奖金/佣金/小账、

    提供服务的收费、经商/投资利润、赡养费、亲友的资助、定期存款和股票等的利息收益、租金收入、每月领取的退休金/

    孤儿寡妇金或恩恤金),但不包括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须支付的强制性雇员强积金供款、政府「$6,000 计划」的款项、由政

    府提供的经济援助、慈善捐款,以及关爱基金其他援助项目提供的支援等。

  • 申请指引 第 2 页,共 10 页

    1.3 申请人必须为非在学人士。

    1.4 申请人必须报考指定的语文国际公开考试,并取得合格或以上或指定成绩,详见下表:

    A. 指定的英国语文考试

    考试名称 考试代号 合格或指定成绩

    准则

    Business English Certificates (BEC) – Preliminary, Vantage, Higher A01 Pass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Standard, Speaking, Writing A02 26

    English for Business (EFB)-Writing-3 Levels; Speaking/Listening-For All Levels A03 Pass

    English for Business Communications (EBC)-Level 1 to Level 3 A04 Pass

    English for Commerce (EFC) A05 Pass

    English for Office Skills (EOS)-Level 1 to Level 2 A06 Pass

    English Language Skills Assessment (ELSA) – Speaking, Listening & Reading,

    Writing I/II

    A07 48

    International 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 (IESOL) A08 Pass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IELTS) A09 3

    International Spoken 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 (ISESOL)-Preliminary

    to Mastery (6 Levels)

    A10 Pass

    Pearson Test of English (PTE)-General A11 Pass

    Spoken English for Industry & Commerce (SEFIC) A12 Pass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TOEFL) A13 i.Internet-based:

    45

    ii.Computer-based:

    133

    iii. Paper-based:

    450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Listening; Reading; Speaking; and

    Writing (TOEIC)

    A14 i. Listening: 150

    ii. Reading: 92

    iii. Speaking: 40

    iv. Writing: 40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Bridge (TOEIC Bridge) A15 60

    Trinity Graded Examinations in Spoken English for Speakers of Other Languages

    (Trinity GESE)-Grade 1 to Grade 12

    A16 Pass

    Trinity Integrated Skills in English Examination (Trinity ISE)-Grade 1 to Grade 5 A17 Pass

    Versant for English with open questions A18 32

    Written English for Tourism (WEFT) A19 Pass

    B. 指定的普通话考试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普通话水平测试 B01 合格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 B02 三级甲等

    C. 指定的中国语文考试

    International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 (IGCSE)- 中文科考试 C01 E

    *有关的指定考试及合格或指定成绩准则或会作出修订,详情可参阅关爱基金网站:www.communitycarefund.hk、 民政事务总署网站:www.had.gov.hk 或 新家园协会网站:www.nha.org.hk

  • 申请指引 第 3 页,共 10 页

    备注:

    (i) 申请人在同一项语文考试中有最多两次报考及申请考试费发还的机会。

    (ii) 申请人在第一次考试中获取合格或以上的成绩,将不接受其就同一考试的第二次应考提出考试费发还

    的申请。

    (iii) 申请人在同一考试中,若在第一次应考时,不能取得合格或以上或指定成绩,而在第二次应考时,取

    得合格或以上或指定成绩,将可申请第一次及第二次应考时的考试费发还。(共两次资助)

    (iv) 申请人在同一考试中,两次应考均未能取得合格或以上或指定成绩,可申请第一次应考时的考试费发

    还。

    1.5 如申请人属下列人士,将不符合本计划的受惠资格:

    (i)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ii) 根据「优秀人士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

    (iii) 根据「补充劳工计划」以输入劳工身份来港就业的人士;

    (iv) 根据「工作假期计划」来港的人士;

    (v) 根据入境政策/安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即受训、就读、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就业或投资、根

    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就业 或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就业;

    (vi) 外籍家庭佣工;

    (vii) 访客 或

    (viii) 在囚人士。

    2. 申请程序

    2.1 申请人可于新家园协会的地区服务处、中旅咨询服务专柜、民政事务处的地区咨询服务中心等地索取申

    请表格或浏览新家园协会、民政事务总署或关爱基金的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

    2.2 申请人必须塡写本申请表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所需资料,新家园协会可能无法处理其

    申请。

    2.3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须一并递交以下三类的证明文件副本:

    A.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证明文件类别 备注

    1. 香港居民身份证副本或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收据副本 必须提交

    2. 「单程证」副本 适用于持「单程证」从内地来港定居未

    满7年的人士

    3. 受养人有效签证/进入许可副本、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申

    请的保证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副本

    适用于持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从外

    地新来港定居未满7年的少数族裔人士

    B. 家庭入息的证明文件副本

    证明文件类别 备注

    1. 申请表第三部分所剔选之特定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的证明文

    件副本

    适用于申请人/其同住家庭成员已通

    过特定资助计划的家庭/住户经济审

    2. 申请人与该家庭成员的关系证明文件副本(例如结婚证书或出

    生证明书等)

    适用于申请人的同住家庭成员为该特

    定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的申请人

  • 申请指引 第 4 页,共 10 页

    C. 申请之考试发还的证明文件副本

    证明文件类别 备注

    1. 该考试的考试成绩通知书副本

    (第一次应考)( 第二次应考(如适用))

    必须提交

    2. 该考试的考试费用收据副本(第一次应考)( 第二次应考(如适用)) 必须提交

    2.4 如该考试成绩通知书上同时印有考试日期及考试成绩通知发出日,只要其中一个日期是在计划推行期间

    (2011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便被视为符合申请资格。

    2.5 申请人须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相关的证明文件副本放于夹附的信封内,并于信封面上贴上夹附的邮寄

    标签及足够的邮资,邮寄至新家园协会任何一间地区服务处或投递至地区服务处的申请表收集箱内。

    2.6 每一考试项目视为一独立申请。每位申请人只可就同一考试项目递交一份申请表,请确保填写的资料正

    确,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如重复递交申请表或在递交后更改资料,可能会令其申请延迟处理及导致有

    关款项延迟发放。重复递交的申请表将不获处理。除非具特殊原因,否则本申请表一经递交,不得撤

    回。 建议申请人备存一份填妥的申请表副本,以供日后参考。

    3. 处理申请

    3.1 申请人须于2011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期间递交申请。递交申请的日期以邮寄申请表至地区服务处

    的邮戳为准,而投进地区服务处收集箱的申请表,则以地区服务处收取申请表的日期为准。

    3.2 新家园协会地区服务处会审核每份申请表,包括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及查阅所递交的证明文件。

    3.3 负责申请个案的社会工作员可能会就申请表的资料联络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或递交补充资料。而申

    请人则须于接获补交资料通知的三天内,邮寄或传真或亲临服务处补交资料,如申请人拒绝补交,其

    申请有可能被终止。如未能及时补交资料,其申请有可能被延误。

    3.4 新家园协会将于五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以电邮及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

    4. 申请复核

    4.1 申请人可对被拒的申请提出复核。申请人可在接获申请结果通知书的七天内(以邮戳日期为准),以书

    面提出不同意申请结果及有关理由以作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之个案会由新家园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处

    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委员会只接受每一个申请个案一次的复核申请。

    5. 领取考试费用发还的安排

    5.1 获资助的申请人可于接获申请结果通知书的两天后,携同通知书、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亲临申请表格

    上所选择的地区服务处,签收现金款项。

    5.2 如申请人未能亲自领款,则须授权他人代为领款,被授权人须携同授权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被授

    权人于领款时,亦须出示其身份证正本以核实其身份,代为签收现金款项。

    6. 抽样调查

    6.1 新家园协会将在审理申请过程中或获发款项后抽查个案,以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递交补充资料或要

    求申请人亲临地区服务处以出示证明文件的正本以作核对。调查结果可能影响申请结果。新家园协会

    可要求申请人退回经新家园协会核实为多付或误付的款项。

    6.2 任何人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任何资料,以骗取援助/资助,属刑事罪行。根据《盗窃罪条

    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任何人士如触犯上述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 14 年。

    7. 处理投诉及上诉

    7.1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

    7.2 凡涉及地区推行服务计划的问题及适宜由中心主任作出处理的投诉,将被视为地区层面的投诉,并由地

    区服务处的中心主任处理。

  • 申请指引 第 5 页,共 10 页

    7.3 凡涉及整个服务计划的整体运作或对地区服务处的投诉而又不适宜由中心主任处理的,将被视为协会层

    面的投诉,并由新家园协会管理委员会处理。

    7.4 地区服务处的工作员/管理委员会秘书会于收到书面投诉后的两个工作天内(以邮戳日期为准),以电

    话联络投诉人,确定收到其投诉,并向其了解情况,及解释处理投诉的程序。

    7.5 投诉的调查会于十二个工作天内完成,由新家园协会地区服务处的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投诉小

    组致函回复投诉人有关之调查结果。

    7.6 若上诉人对投诉之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于接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的七天内(以邮戳日期为准)以书面向

    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申请及列明理由。上诉将由管理委员会处理,有关之调查与审议将于十二个工作天

    内完成,由管理委员会致函回复上诉人有关之调查结果。委员会只接受每一个申请个案一次的上诉申请。

    8. 查询

    有关计划的详情,可浏览关爱基金网站:www.communitycarefund.hk、民政事务总署网站 : www.had.gov.hk、

    新家园协会网站:http://www.nha.org.hk 或 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十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致电新家园协会的计划热线: 2815 5799 或 联络新家园协会地区服务处查询:

    香港岛服务处

    地址:香港北角电气道 168 号栢宜大厦 2 楼全层

    电话:2807 2188 传真:2807 278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四、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晚上九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九龙东服务处

    地址:九龙观塘开源道 72–80 号溢财中心 1 楼 K–L 室

    电话:2191 2939 传真:2191 202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九龙西服务处

    地址:九龙长沙湾道 286 - 300 号南洋大厦 1 楼 D - F 室

    电话:2720 2001 传真:2720 7009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新界东服务处

    地址:新界上水龙琛路 86 号阁楼

    电话:2672 7770 传真:2672 723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新界西服务处

    地址: 新界荃湾青山公路 455-457 华懋荃湾广场 13 楼 1304 室

    电话:2815 5009 传真:2815 511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六:上午十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申请指引 第 6 页,共 10 页

    附录二: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1. 新家园协会(下称协会)将使用本申请表所提供的资料及可能就本计划提供的其他资料(下称「资料」)作

    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或作其他直接有关的用途:

    1.1 处理你的申请及领取款项事宜(如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本申请表第七部分所述的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就

    申请事宜联络你;

    1.2 执行处理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放款项及进行抽样调查;

    1.3 作资料统计及分析用途,但所得的统计数字,不会以能辨识任何资料当事人或其中任何人的身份的形式

    提供;及

    1.4 作法律规定、授权或许可的用途。

    2. 提供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但你如果没有提供足够和正确的资料,协会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

    资料转交的类别

    为达到本申请所述的目的,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或会转移至相关的政府政策局╱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关

    爱基金辖下的委员会及╱或其代理人、民政事务总署,作调查审计之用。

    查阅个人资料

    除了《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外,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未被删除

    的资料。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交有关费用后,索取你的资料的复本。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如你希望查阅你的个人资料或查询个人资料私隐政策,以及在查阅个人资料后要求改正所得的资料,你可

    致电 2815 5799 与新家园协会本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秘书联络。

  • 申请指引 第 7 页,共 10 页

    附录三:填写申请表格须知

    填写申请表格须知

    申请表格填写样本

    警告:任何人士如明知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资料,或以其他方式误导新家园协会,以图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可被检控。任何人士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漏报资料,以期以欺骗手段取得本计划的津贴,属刑事罪行。除不得申领本计划的津贴外,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监禁14年。

    请清晰填写申请表内的

    每项数据,资料不齐全

    者,申请将被延误或不

    获处理。

    请填写香港身

    份证上所显示

    的中英名姓名。

    请填写「单程证」

    上的香港入境事

    务处的盖印日期。

    必須清晰填

    寫正確的聯

    絡方法。

    1. 以电邮或邮寄

    向申请人发出

    接获申请通知。

    2. 以电话通知申

    请人补充资料

    (如适用)。

    3. 以邮寄和电邮

    方式向申请人

    发出申请结果

    通知书。

    必须填写。

    申请人请剔选香港居

    民的身份类别,并提交

    证明文件副本。

  • 申请指引 第 8 页,共 10 页

    请剔选其中一项在你

    提交申请时,你的家

    庭已获通过之特定资

    助计划,并须提交证

    明文件副本。

    请填写香港居民

    身份证/出生证明

    书所显示的姓名。

    申请人若非已通过特定

    资助计划的经济审查的

    家庭,必须就家庭入息情

    况作自行书面声明,并在

    此签署。

  • 申请指引 第 9 页,共 10 页

    请参阅申请指引 1.4,

    填写该考试的代号(见

    申请指引第 2 页)。

    请依照考试成绩通知书及考

    试费收据的资料填写,并提

    交其副本。如该考试应考达

    两次,则须填写两次考试的

    数据,及提交其副本。有关

    指定考试及准则,请参考申

    请指引 1.4。

    有关合资格的考试费用申请

    的准则,请参阅申请指引 1.4

    备注(见申请指引第 3 页)。

  • 申请指引 第 10 页,共 10 页

    必须签署。申请人请细阅

    声明内容,并亲自签署。

    请勿以图章取代签署。

    请确保声明书是由保证人亲自

    签署。申请人不应代替其保证人

    签署。否则这将构成伪造的罪

    行,不单会引致申请资格被取

    消,若经定罪,根据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条例》,可被

    判入狱14 年。


Recommen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