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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习指南 北方工业大学教务处编 201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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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习指南

北方工业大学教务处编

2019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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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训释义:

敦:勉力;励:通“砺”,磨练之意。懋:通“茂”,美盛之意。

校训的具体意思是:“品行与学业同修,才学与美德并茂。”这一提

法,具有深厚中国精神传统的底蕴,也强调了社会主义大学对人才培养的

要求,体现了我校培养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

高、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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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风释义:

其具体内涵为:严肃是指严肃敬业的态度,严格是指严格科学的管理,

严谨是指严谨求学的学风,其核心是从严治校理教,始终把人才培养的质

量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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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教学服务 ......................................................... 1

教学教务微信平台 ................................................................................................................................. 1

自助查询打印系统 ................................................................................................................................. 1

教学信息网 ............................................................................................................................................. 2

教学服务大厅 ......................................................................................................................................... 2

常见问题简答 ......................................................................................................................................... 3

第二篇 学籍管理 ......................................................... 4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4

北方工业大学 “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20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 22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暂行) ............................................................................. 26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 30

北方工业大学 学业审核申请实施细则 ............................................................................................. 33

第三篇 有关日常学习生活 ................................................ 34

北方工业大学 作息时间安排 ............................................................................................................. 34

北方工业大学 考场规则 ..................................................................................................................... 35

北方工业大学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 ............................................................................................. 37

北方工业大学 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 39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学生证及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 ............................................................. 41

北方工业大学 常用电话号码表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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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教学服务

教学教务微信平台

教学教务微信平台主要有以下功能:选课、课表、考试安排、成绩、学分绩点、空

教室、毕业要求、累加课程、考试报名、学费缴纳、互动咨询、教学评价、通知公告等。

教学教务微信平台使用说明:

① 微信关注【北方工业大学企业号】

② 身份认证

输入学号、密码进行身份验证。

此处密码为学校信息门户的密码。

(初始密码:NCUT+身份证号后 6 位)

③ 完善信息

输入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进行绑定。

④ 点击进入【教学教务】就可以使用了。

自助查询打印系统

学校在教学服务大厅、励学楼、广学楼、浩学楼、瀚学楼等配备有自助查询打印系

统,同学们可根据各教学楼的开放时间前往打印成绩单、在校证明、四六级成绩证明、

准考证、临时考试证等。

系统使用说明:

① 登录:使用“一卡通”、身份证或“学号+教学信息网密码”登录。

② 缴费:成绩单(中文)、在校证明(中文),GPA 说明、二分制说明、四六级成绩

证明等每学期均可免费打印一份;超出部分需通过“一卡通”缴费(可借用他人

“一卡通”进行缴费)或支付宝、微信扫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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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信息网

教学信息网(http://jxxx.ncut.edu.cn)主要有以下功能:

i. 公共信息

① 教学通知、规章制度等查看,常用表格下载。

② 全校课表查询,按班级、教室、教师、时间等分类查询。

③ 教学计划、教学进程与执行计划查询。

④ 常用教学资源查询,包括空教室、教学文件、作息时间及课堂答疑时间等。

ii. 学生专区(用户名:学号,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 6 位)

① 个人信息查询。包括课表、考试安排、成绩、注册信息、缴费信息、缓考信息等。

② 选课、选考、教学评价。

③ 累加课程。包括公益劳动、思政实践环节等累加课程的申请与成绩查询。

④ 毕业资格申请与毕业要求查看。

教学服务大厅

教学服务大厅设在敦品楼东侧 101 房间,提供的服务涵盖了教学教务面向学生的各

个方面:

① 学籍学历相关业务及咨询。

包括学业审核、休复学、转专业、转学、出具中英文在校证明、学历证明等。

② 注册相关业务及咨询。

包括选课、缴费、报到等相关咨询。

③ 成绩相关业务及咨询。

为学生出具中英文成绩单、四六级成绩证明、GPA 说明、二分制说明等。

④ 考试相关业务及咨询。

包括考试与竞赛报名、各类考试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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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简答

1. 关于选课

学校实行课程注册制,每学期期末须上网选择下学期拟修读的课程,并完成相应的

缴费操作,未选课(缴费)的同学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由于新同学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选课制度、选课程序还不熟悉,大多数同学还

不适宜自行制定学习计划,因此,第一学期的学习计划(个人课表)由学校统一制定。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期末 17周开始选下学期的课),需自行安排学习计划并上网选

课。学生在校的学习安排主要参照本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并咨询专业指导教师。

2. 教学计划查询

登录教学信息网,点击右上角的【教学计划查询】。教学信息网上有各专业各年级

的教学计划,选择你所在的专业及年级,即可查询大学期间需修读的全部课程。

3. 教学计划中开课学期为“特殊”的含义

教学计划中的公益劳动、思政实践环节、形势政策、第二课堂、创新实践等的开课

学期为特殊,因为这些实践环节为分散安排,没有固定在某一学期,其学分是通过在校

期间的累计学习来获得的,当该实践环节的积累达到规定要求后,该环节为通过。

4. 关于辅修

登录教学信息网,查询辅修专业计划,了解辅修专业需要学习的课程。在规定的时

间进行选课操作并缴纳相应学分学费后即可进行辅修课程的修读。修满辅修专业计划要

求的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习证明书(辅修专业证书)。

5. 常用信息系统登录密码

信息系统 初始密码 密码修改

教学信息网、自助打印系统 身份证号后 6位

登录教学信息网

校园一卡通(身份证号含 X的,用 0代替) 登录校园内任意一台资讯通

有线网络/无线网络(NCUT-AUTO)认证

“NCUT”+“身

份证号后 6位”

(含 X的为大写)

登录 http://ip.ncut.edu.cn

信息门户:http://portal.ncut.edu.cn

登录 http://sso.ncut.edu.cn 企业微信:北方工业大学企业号

WebVPN: https://webvpn.ncut.edu.cn

网络教学平台:http://iclass.nc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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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学籍管理

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19〕58 号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

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各级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籍管理规

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

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最长期限为 2 周。未

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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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即取消其学籍,准许其保

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等处理,由学校

招生部门提出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

格(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

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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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学校指

定医院诊断,并由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

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 2 周未

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注册手续包括到校报到、选课登记以及缴纳相应学费。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暂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

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学校规

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

学分即可毕业。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均按国家相关规定设定标准学制年限,

一般专业为 4年,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 5年。

一般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 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建筑

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 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和小学期制。

每学年安排两个标准学期和一个小学期,并设置寒假和暑假。

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为标准学期,时间跨度均为十八周,主要安

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小学期和暑假共十一周,暑假六周

(个别年份可特殊调整),小学期五周。各专业在保证学生暑假连

续的前提下,小学期可在十一周内前后调剂运用。小学期一般安

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寒假五周(个别年份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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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校按录取专业规定学生的

主修专业,学生可选择与主修专业不相近的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

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所选课程进入个人课表,学生以个人

课表为依据进行课程修读。

未按时选课及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

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和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除极少数课程外,学校开设的课程均可供学生选

择修读。同一课程可多次修读,只能获得一次学分。通过多次修

读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将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第一学期按学校统一提供的课表进行课

程修读。以后各学期,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第十五条 在学校许可范围内,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参

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参加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活动等方式来

进行相关课程的修读。

(一)根据校际间协议,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由学校派往国

内外指定高校学习、合作高校选修课程等)的学生,根据其在对

方学校学习的时间、修读课程内容及学习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

系负责认定其应获得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及成

绩,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学

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二)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

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教学质量认定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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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价,审批后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进行相应课程的

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三)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

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

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

范围与流程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实施管理办

法》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的考

核,包括各个阶段、环节的考核以及学期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达

到 60 分及以上(或通过)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考核不

合格的,允许参加一次补考。通过补考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

单时将予以标注。

补考安排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

高于 60 分,以 60 分记;低于 60 分,以实际分数记。强调实践环

节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补考。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需再次修读,直至取得该

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再次修读或选择同一课程类

中的其他课程修读。通过再次修读取得的成绩,在出具成绩单时

将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同一课程,首次修读、多次修读、免修、补考、

选考等的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条 经学校认定,一些主要强调过程参与并具备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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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的课程修读和考核采用“累加”方式进行。

该类课程可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学生需以单元为单

位进行选课登记,单元考核合格,记录在案,考核合格的累计单

元数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数量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认定,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部分

课程允许学生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安排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前进行。学生需按学年注册,

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

时,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其阶段或环节

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

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 0分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学期考核,应在

课程考核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学校

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核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相应课程的考核(包括

免修或补考),学校不为缓考的学生单独举行考试。强调实践环节

或过程参与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其补考资格,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

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

程成绩记为 0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二分制记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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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记分的课程成绩为 0~100 之间的整数,二分制记分的课程

成绩为通过或未通过。

第二十七条 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

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考核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

为整数。二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不需合成,直接对应期末成

绩。非上述标准分制的课程考核成绩折算为标准分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教学信息网进行。

当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时,应在成绩复查期内向开课单位

提交书面申请。期末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下学期开学 2 周内,其

它考试的成绩复查期为该课程成绩发布后 2 周内,其他时间一律

不受理此类申请,复查期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成绩。开课

单位汇总学生申请后,责成系(教研室)聘请专人对试卷进行复

查。由开课单位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九条 已提交教务处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

如确需修改已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

记录单,注明修改原因,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

任、开课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校教务处

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

考核成绩,以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三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深入

程度的重要指标,可用作各种意义下的学生学业成绩排序。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三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 ×

=百分制必修课学分

百分制必修课学分百分制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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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选择修读的所有课程(包括免修、辅修等)成绩均

记入成绩档案,并对通过补考、多次修读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

标注。

学生提前修读过的课程,再次修读时按多次修读(重复修读)

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按学校规

定申请转专业:

(一)由于身心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在原

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

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校审核并认可,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入某专

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同等条件下,学校给予优先考虑;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学校放宽转专业限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到其

他专业就读;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

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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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具体要求与流程按

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

次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具体要求与流程

按照《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

完成有关手续前,需参加原专业(原学校)学习,否则按违反学

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因身心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暂停学习的学生,

可申请休学。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疾病,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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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强制其休

学治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

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较适宜,休学最短期

限为 1学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 2 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期限最长为 4 年,且休学时间不

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警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

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

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需按规定日期持学

校教务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经学

校指定医院认定后方可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不宜在校学习

者应办理退学手续或办理再次休学手续。

逾期 2 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与处理制度。

(一)课程警示:任课教师将对下列在读学生随时发布课程

警示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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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课以来,累计半数作业未交者;

2.开课以来,累计三次不到课者。

被课程警示的学生,应接受任课教师有关课程学习的特别指

导。自劝导发布之日起,需主动约见任课教师并应事先订出课程

补学计划,同时在以后的每一次上课时需主动向任课教师报到,

否则,任课教师可据此判定其课程平时成绩的某些组成项目为 0

分(未通过)。

(二)学业警告与处理: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每学期

获得学分的最低要求。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至少获得 10 学分。

1.第一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提

出书面警告。

2.第二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对学生本人发

出书面劝其退学通知,同时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如果学生本人要

求继续修读,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表现签署意见后,

报学校教务处审批。经批准方可继续在校学习。

3.第三次获得学分没能达到学校要求,学校将令其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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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

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 7 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五十条 对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需征求学生家长的

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

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其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

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累

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 2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

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五)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学业审核

第五十二条 拟结束学业的在籍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

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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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符合我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学校受理

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

方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已具有毕业生资格的学生,若不按期修读毕业设计(论文),

学校将取消其毕业生资格。

第五十三条 应届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对照教育教学计

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十四条 往届学生在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

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业审核申请。学校将根据其申请,对照教

育教学计划要求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五十五条 退学学生,学校将自动对其进行学业审核,且

判定其已认可结束学业,并应按期离校。

第五十六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处理各种

情况:

(一)经有关系、学院认定,内容相近的课程之间,较高学

分课程的修读可替代较低学分课程的修读,但只能取得较低学分

课程的学分。

(二)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以上成绩者,按

最高成绩记,但取得学分不得超过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三)为我校体育竞赛做出特殊贡献的体育特长生,根据其

额外付出时间和对学校的贡献程度,经相关部门认定按不同比例

折算记载其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

载规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 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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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 分时,按 60 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折算系数<60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折算系数按以下不同情况取值: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国家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

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 1.5。

2.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比赛,并获前八名(或一、二、

三等奖)者,折算系数为 1.2。

(四)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民考汉学生、少数民族预科转入

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可按比例折算

记载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百分制课程的成绩。折算记载规

则如下:

1.课程实际考核成绩≥60 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

2.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 分时,按 60 分记载。

3.课程实际考核成绩×1.5<60 分时,按折算成绩记载。

(五)按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按本校高水平运

动员相关规定执行。

(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现专业

学业标准。

(七)由学校作为联合培养学生派往国外指定高校学习的学

生,其学业审核参照对方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

满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

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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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可申请

授予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

完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最低要求学分所涉及的课

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除学校特别指明的学生外,未达到毕业要求、未

获得学位的往届学生,在毕业(或结业)离校 2 年内,可回校申

请课程修读,补修相关课程。

往届学生达到毕业标准或学位标准后,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

交学业审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

书,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均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学校不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六十一条 往届学生回校修读课程,不具有我校学籍,需

遵守校纪校规,对于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随时取消其课程修

读资格。

第六十二条 退学学生,学完部分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

的课程,至少在校累计学习 1年以上,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实际学习年限不足 1 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

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发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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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

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

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如需要可以提请学生生源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需给予修改原始招

生底册等相关文件信息,方可办理。

第六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

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19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为专升本学生、二学位学生、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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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19〕56 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升本”学生的学业

指导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

国家教育部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对“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专升本”学生的教学与管理纳入学校和院、系统一管理,

参照执行《北方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9 版)。

第二条 入学与修业年限

“专升本”学生升入我校,编入相应本科专业大三年级进行

学习,各院、系应组织专人对“专升本”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和指导。

“专升本”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4年。

第三条 学费标准

“专升本”学生学费执行相应年级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第四条 课程修读

“专升本”学生需按照“专升本”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修

读,应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课。

“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未修读过的本科专业一、二年级

所开设的重要基础课,应在院、系专门人员的指导下制定课程补

修计划,课程补修所取得的学分经学院认定后方可计入毕业要求

的总学分。

第五条 成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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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学生的成绩管理与本科学生一致。

“专升本”学生的成绩单只记录本科阶段在我校所修读课程

的成绩。

第六条 学业审核申请

拟结束学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专升本”学生,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的最低学分要求为 35 学

分。

只有成功提交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才被认定为毕业班学生,

方具有毕业生资格,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第七条 毕业

“专升本”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升本”专

业教育教学计划中各个课程类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第八条 结业

“专升本”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升本”学

生所要求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第九条 肄业

退学的“专升本”学生,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准予肄业。

第十条 学历、学位证书

“专升本”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内容中明确注明“专

科起点本科”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升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专升本”学生的学位证书内容与普通本科生一致。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2019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专升本”学生。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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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17〕53 号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

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

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大的自主选择专业学习发展的空间,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凡符合拟转入专业公布

的当年专业转入条件,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毕业生名单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条 转入专业接收人数。

一般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后单班平均人数不超过 40 人;特殊

专业(日语、英语、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接收转专业

学生人数由转入学院确定,转入专业不得自行增设班级。

第二章 转专业程序

第三条 我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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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年春季学期,各学院(系)根据其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

处报送所属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包括接收人数、接收条件、

笔试科目及面试时间、地点等。

教务处审批后公布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具体考

核办法。

第四条 学生申请。

拟转专业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系)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转出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批。

转专业学生所属学院(系)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并将

审批结果汇总,与学生填写的《转专业申请表》和学习成绩单一

并转交拟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初审,将符合转入基本条件的学生

名单汇总后,公布参加考试学生名单。

第六条 专业考核。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

院转专业考核工作。转入学院采用适当形式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

考核。考核形式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或多种形式结合的方式进行。

学生凭学生证参加拟转入学院(系)组织的考试,不按时参加者,

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七条 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审批。

考核领导小组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形成

初审意见。学院将填好的《转专业接收情况汇总表》、《转专业

申请表》报送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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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院留存相应的考试与证明材料备查,并负责向有疑问

的学生解释相关事宜。

第八条 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审核,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公布审批结

果。签署意见后的《转专业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存档。

第九条 转专业学籍变动操作时间。

转专业学生统一于下学期选课开始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三章 关于转专业学生学籍的说明

第十条 学生自提出转专业申请起,直到被批准并到转入专

业所属学院(系)报到前的学习期间,应按原专业培养方案完成

课程(含暑期安排的教学活动)学习及考核。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按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

读课程,补修全部必要的课程。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应加强

指导,帮助转专业学生制定选课计划,以使学生尽快适应转入专

业的学习进程。

第十二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我校

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已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

纳学费。

第四章 毕业要求

第十四条 在学业审核过程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其学业审核一律执行调整后的主修专业学业标准。

第五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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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不

再受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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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17〕54 号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建立健全

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的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

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需要

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

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第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

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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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章 转学的程序

第四条 学生转学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转学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的

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

章);

(3)在校成绩单(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4)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学校个人鉴定意见。

(5)因病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交转入(转出)学校认可的医

疗机构的原始证明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

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学生家庭所

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

教务处公章。

(6)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拟转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供证明材料,由招

生就业处核查学生高考电子档案及招生信息,学生所在学院、学

校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2)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接收并负责审

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3)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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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4)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

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

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 7 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

议,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

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可以转入的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

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转学学生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学生转学申请;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转入学

校、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3)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在转学学生姓名处

加盖学校招生部门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

(5)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会议纪要;

(6)转出、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的情况说明;

(7)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材

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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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生跨省转学,需向其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教育部指定军队院校分流至我校的部队学员,根据

教育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军队院校青年学生学员转

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参联〔2010〕2 号)及

装甲兵工程学院《关于印发〈装甲兵工程学院青年学生学员转入

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院训〔2012〕724

号)、防化学院《青年学生学员转入北方工业大学学习实施细则》

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我校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受理转学申请;其

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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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工作内容

注册手续包括选课登记、缴纳相应学费、学生到校报到。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二、注册时间安排

选课时间:上一学期的考试周(一般为第 17—18 周)。

报到时间:学期开学前的周末。

缴费时间:选课工作结束后至报到截止时间。

补考时间:学期开学前 1 周的周五至周日。

毕业资格申请时间:秋季学期开学 2 周内。

三、选课

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操作,只有选课中签且

进入个人课表的课程,学生才有资格进行课程修读。学校每学期

的课程开设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及学校教学资源情况而安排的。

通常,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可供学生选择修读。

(一)选课依据

学生依据本专业本年级的教学计划及班级课表进行选课,并

结合个人学习计划咨询专业指导教师。

(二)选课限制

1.选课冲突限制。学生不能选择上课时间有冲突的课程,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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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时将随机删除相互冲突的课程。

2.最高选课学分限制。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能超过 40 学

分(1—16 周的所有课程累计)。若所选课程超过 40 学分,抽签时

将随机删除部分课程。

3.先修课程限制。学生选课时需注意课程之间的先后逻辑关

系,抽签时将删除缺少先修课成绩的本专业课程。

4.公共选修课程限制。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

不能超过 3门。

(三)选课抽签规则

课堂优先级列表

专业

特征

专业方向

特征

年级层次

特征

课程修读

特征

课程考核

特征

高低年级

特征 序号

本 专 业

本 方 向

本年级 首次修读 1 重复修读 不及格 2

外年级 首次修读 高年级 3

低年级 4

重复修读 不及格 高年级 5 低年级 6

外 方 向

本年级 首次修读 7 重复修读 不及格 8

外年级 首次修读 高年级 9

低年级 10

重复修读 不及格 高年级 11 低年级 12

不分方向 所有年级 重复修读 及格 本年级 13 高年级 14 低年级 15

外 专 业

外 方 向

本层次 首次修读 高年级 16

低年级 17

重复修读 高年级 18 低年级 19

外层次 首次修读 高年级 20

低年级 21

重复修读 高年级 22 低年级 23

每学期选课一般安排 3—6轮抽签,同一轮选课,不区分提交

选课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每个学生的课堂优先级来进行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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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因提倡自由选课,从选课一开始,抽签不预留容量,未中签的课

程将一直参与抽签(直至选课全部结束)。

所有课堂抽签时均依据课堂属性(包括:课程编码、开设专

业、年级、方向)按上表对学生进行分类排序,然后按照剩余课

堂容量截取,同类学生之间随机排序。

上表中序号越小,优先级越高,中签概率越大。公共选修类

课堂在上表中均为外专业外层次,公选课每中签一次相应的上列

分类排序降低一级。

四、缴费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学费,目前学校统一采用网络

缴费方式。

五、报到

学生在完成选课、缴费手续后,必须本人前往学院办理报到

手续,包括网上报到及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联合培养学生(双培学生、参加境外学习项目的学生等),

各学院在确认该生在对方学校正常学习(已完成对方学校的注册

手续)且已缴纳我校相应费用的情况下,给予网上报到。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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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学业审核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可自主选择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专业允许的最长修业年

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 6年(建筑学与城乡规划专业为 7 年)。

拟结束学业的学生,须提前 1 年提交学业审核申请。

如果申请者符合学校规定的获得毕业生资格的条件时,受理

其申请。被受理学业审核申请的学生即被认定为具有毕业生资格,

允许修读毕业设计(论文)课程。

第二条 学业审核(毕业设计资格)申请条件

(1)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不低于该专业申请毕业设计资格

的最低要求学分;

(2)学年注册(超过标准学制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业审核(毕业设计资格)申请时间

一般为毕业前一年的秋季学期第一周周一至第二周周五。

第四条 学业审核(毕业设计资格)申请方式

详见教学信息网首页【教学文件】栏目《注册选课操作指南》。

第五条 2019 级各专业申请毕业设计资格最低学分要求

(1)二年制专升本专业一般为 35;

(2)四年制本科专业一般为 130;

(3)五年制本科专业一般为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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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三篇 有关日常学习生活

北方工业大学

作 息 时 间 安 排

时间 单元 节次 夏令作息时间 冬令作息时间 时间跨度

上午

1

第 1节 8:00~8:45 45分钟

第 2节 8:50~9:35 45分钟

(间隔) 9:35~9:50 15分钟

2

第 3节 9:50~10:35 45分钟

第 4节 10:40~11:25 45分钟

下午

3

第 5节 13:30~14:15 13:00~13:45 45分钟

第 6节 14:20~15:05 13:50~14:35 45分钟

(间隔) 15:05~15:20 14:35~14:50 15分钟

4

第 7节 15:20~16:05 14:50~15:35 45分钟

第 8节 16:10~16:55 15:40~16:25 45分钟

晚上 5

第 9节 18:00~18:45 45分钟

第 10节 18:50~19:35 45分钟

注: 5 月 1 日—9 月 30 日执行夏令作息时间;

10 月 1 日—次年 4 月 30 日执行冬令作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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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考 场 规 则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一、学生应提前查询考试安排。因记错时间、地点贻误考试

者,后果自负。

二、考试开考前 15 分钟,学生凭身份证、一卡通进入考场,

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

60 分钟后学生交卷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四、除任课教师指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普通计

算器等)以外,严禁学生将书包、纸质材料以及各种电子、通信、

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

要求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草稿纸由监考人员提供。

五、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特殊情况听从监考人员

安排)。就座后将指定的考试用具摆放在桌面上,桌内及座位周

边不得有禁止携带的物品。

六、试卷发放后,学生必须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

签字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准确填写本人班级、学号、姓名,

不得做其他标记,待考试开始的信号发出后答题。答题不得用铅

笔或红色字迹笔(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字迹要清楚、工整。

学生不准互借考试用具(包括计算器等)。

七、学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

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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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发生任何违纪、作弊行为。

九、考试中途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

经监考人员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十、考试期间,学生应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写好的试卷

(答题卡)上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防止他人抄袭。如被人抄

袭形成试卷(答题卡)雷同,后果自负。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

的学生须先将试卷(答题卡)等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示意,经

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一旦离开不得返回,不得在考场

附近逗留、喧哗。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学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把所发试

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等分别反面向上放置在桌面上,坐好等候

收卷。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交卷时间。

十二、学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

材料带出考场。

十三、学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

和检查。对违反此规则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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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学质量和学生学

习质量的主要手段。考风是校风、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

校风、学风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

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在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在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

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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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学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

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

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北方工业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五、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以 0 分计。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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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有效利用教室资源,保

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教室分为普通教室和专用教室。普通教室指用于课

堂教学的公共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专用教室指各专业

教室、机房、语音室、美术室、各类实验室等,由所属部门管理。

二、正常教学周(不含考试周)周一至周五的无课时间,全

校普通教室实行按部门分区管理(具体分区以教务处确定的教室

分区表为准),分区教室由归属部门按规定调配使用。

三、考试周期间全校普通教室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调配使

用;周末、节假日以及寒暑假等其他时间全校普通教室由教务处

教学运行中心统一调配使用。

四、如遇全校性大型讲座或活动,教务处可在无课时间直接

确定教室的临时性使用。

五、教室内一律不得举办各类娱乐性活动,特殊情况需经学

校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六、教师、学生需临时占用教室的,须向教室归属部门或教

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通过教务系统做出占用记录后方可使用。

七、教室临时占用流程:

1.提出申请

各学院教师向所属学院申请,其他职能部门教师向教务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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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学生向校团委申请。

2.审核备案

由负责教室调配使用的分区归属部门或教务处审核,并通过

教务系统做出占用记录以备案。

八、使用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须按照电教设备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九、临时占用教室,安排的教学活动必须是临时性的,若长

期使用,须报教务处批准。

十、教室的使用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及破坏正常教学环境。

十一、教室的使用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所有教室占用情况均须通过教务系统做出占用记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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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本科学生学生证及火车票优惠卡管理办法

【2017 年 9 月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委员会通过】

一、学生证是证明在籍学生身份的证件,新生报到注册后由

学院统一发放,外埠学生同时发放火车票优惠卡。

二、每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学生应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

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与转借他人。

四、外埠学生,学生证上须按家庭所在地写明乘车区间,凭

优惠卡每年可享受四次学生半价硬座客票(寒暑假期间)。

父母分居两地的,由学生本人选择一处作为家庭所在地。如

果父母因工作单位变动而变更了家庭所在地,持当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调动证明,向教务处申

请更改乘车区间。

五、学生证、优惠卡补办时间为每月 1日-10 日(工作日)。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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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

常 用 电 话 号 码 表 部 门 部分职责 办公电话

教务处 运行中心 排课选课、成绩管理、教学系统

学籍管理、学生证等

8880 3515

8880 2516

教务处 考试中心 外语四六级、期末考试安排、临时考试证等 8880 3514

信息学院 教学

教学任务(开设课程)

选课咨询及相关问题处理

课程成绩复查相关事宜

8880 3215

8880 2368

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教学 8880 2962

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教学 8880 2003

建筑与艺术学院 教学 8880 3663

8880 3063

土木工程学院 教学 8880 3204

经济管理学院 教学 8880 3289

文法学院 教学 8880 2010

理学院 教学 8880 3123

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学 8880 3302

就业指导

学生奖学金、贷学金

学生工作、学生教育和管理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8880 3859

学生资助中心 8880 3509

心理咨询中心 8880 3513

团委 8880 3512

信息学院 学工办 8880 3750

8880 3276

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 学工办 8880 3525

机械与材料工程学院 学工办 8880 2971

建筑与艺术学院 学工办 8880 3375

土木工程学院 学工办 8880 3288

经济管理学院 学工办 8880 3285

文法学院 学工办 8880 3502

理学院 学工办 8880 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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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 党员组织关系 8880 3254

档案馆 新生录取资料存档

离校生学籍成绩档案管理 8880 3516

国际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交流 8880 3876

财务处 学生服务大厅 学费、住宿费 8880 3270

安稳部

户籍

学生户口、身份证等相关事宜

8880 1985

校园 110 8880 2110

消防 8880 3252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

校园网 多模式教学网、邮件系统

上网(有线、无线)认证 8880 2930

卡务中心 校园一卡通 8880 2862

办公室 8880 3100

图书馆 咨询部 8880 3524

校医院 办公室 8880 2312

值班医生 8880 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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