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l Categories
Home > Documents >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Date post: 30-Aug-2019
Category:
Upload: others
View: 2 times
Download: 0 times
Share this document with a friend
29
行政法第十 行政法第十 行政法第十 行政法第十一講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綱要 綱要 綱要 綱要 一、行政處分之概念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 (二)行政處分之要素 (三)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 二、行政處分之種 (一)依處分內分 (二)依對係人之果分 (三)依是須當事人或其他機之協力分 (四)依有無法定方式為區分標準 (五)依所受法律羈之程度分 (六)其他分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 (一)附款之意義 (二)附款之許 (三)附款之種 (四)其他問 四、行政處分之力 (一)概說 (二)存續力與信賴保護 (三)構成要件力與確認力 (四)拘力 (五)執行力 五、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一)定義 (二)機管轄權
Transcript
Page 1: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行政法第十行政法第十行政法第十行政法第十一一一一講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綱要綱要綱要

一、行政處分之概念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

(二)行政處分之要素

(三)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二、行政處分之種類

(一)依處分內容分

(二)依對關係人之效果分

(三)依是否須當事人或其他機關之協力分

(四)依有無法定方式為區分標準

(五)依所受法律羈束之程度分

(六)其他分類

三、行政處分之附款

(一)附款之意義

(二)附款之容許

(三)附款之種類

(四)其他問題

四、行政處分之效力

(一)概說

(二)存續力與信賴保護

(三)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

(四)拘束力

(五)執行力

五、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一)定義

(二)機關管轄權

Page 2: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三)機關組成

(四)處分方式

(五)處分程序

(六)處分內容

六、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及廢止

(一)行政處分之瑕疵態樣

(二)行政處分之無效

(三)行政處分之撤銷

(四)行政處分之瑕疵分級

(五)行政處分之廢止

(六)後續問題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1.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7)增訂十版 Ch.8

2. 黃默夫《基礎行政法 25 講》(2008)修訂四版 Ch.15

Page 3: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

1. 日本:稱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指處分或其他該當於公權力行使之行為

2. 奧地利:稱為裁決裁決裁決裁決,以示其作成經過行政手續

3.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35):以行政行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取代行政處分,指官署為處理公法上之具體

案件,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公權力之措施,對外直

接發生法律效果

4. 瑞士(聯邦行政程序法§5):在個別情形依據聯邦公法,對下列事項官署之處置

(1)權利義務之創設、變更及撤銷

(2)權利義務之存在、不存在或其範圍之確認

(3)對創設、變更、撤銷權利義務或確認其存在、不存在之申請,所為之核駁

→對行政處分之詮釋,嚴守作為決定人民權利義務之官署措施之性質

5. 中華民國

(1)訴願法

A. 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B. 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逾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

害人民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可稱為擬制行政處分擬制行政處分擬制行政處分擬制行政處分)

(2)行政程序法

A.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為

B. 行政機關所為對外之單方行為

C. 行政機關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

Page 4: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二)行政處分之要素

1. 行為

(1)行政處分是「法律行為性質之國家行為」

(2)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要素在公法與私法上的區別

A. 私法

(A)僅有表意人本身受其拘束(民法§86)

(B)重視表意人之識別能力(年齡、婚姻及精神狀態等),一旦有所欠缺則影響

意思表示之效力

B. 公法

(A)如屬於對相對人課予義務者,相對人應受其拘束

(B)公務員之精神狀態並非重要因素,因行政處分並非公務員個人心理意願之表

示,而是多數公務員共同參與之機關的意思表示(特別是合議制機關)

(3)措施之本身外觀上僅為動作,但有表達內心決意者,應以行為視之

EX: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

(4)不具備意思表示之特徵者(包括單純之動作、典型之事實行為、認知表示等),

即屬純粹之觀念通知觀念通知觀念通知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有別

(5)行政製成品行政製成品行政製成品行政製成品:指以電腦等自動化裝置取代人力所作成之行為,不但

承認其為行政處分,法律上亦對此類行為加以規範

EX:核定稅額通知書

2. 行政機關

(1)主要指國家行政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

(2)立法、司法或監察機關其作為在功能上與單方行政行為相當者,亦應認為具有行

政機關之地位,可適用行政爭訟程序

EX:首長對所屬職員予以免職

EX:立法機關主持會議之主席,對於不遵守旁聽規則之民眾行使警察權

Page 5: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3)行政機關行為非屬行政處分之情形(排除司法管轄,行政法院不得審查,德奧稱

為高權行為高權行為高權行為高權行為,法國稱政府行為政府行為政府行為政府行為,日本稱統治行為統治行為統治行為統治行為)

A. 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屬於公共行政之層次,應視為憲法上之作為

EX:總統頒布緊急處分(已改為緊急命令)、任免行政院長與內閣閣員、赦免罪

犯或授與榮典等

B. 涉及對外關係,應受國際法之支配

EX:對外國派遣使節之接受或拒絕、命令外國史領館之外交領使官員限時離境

之措施

(4)非組織形態之組織體

A. 內部單位:無作成行政處分之權能(實務上如具備行政處分之必要條件,可視該

單位之意思表示為其隸屬機關之行政處分,以便相對人有提起行政救

濟之機會)

B. 公營事業機構:非行政機關

C. 公營事業或營造物之組織體:有政府機關之外觀,視其為機關

EX:自來水廠

(5)特殊公法人(農田水利會)

A. 地位與公法上地域性自治團體相當,僅於管轄範圍有差別

(A)縣、鄉、鎮(地域性自治團體)等於轄區之內有全面管轄權

(B)農田水利會屬特別管轄權之自治團體

B. 會員資格由法律強行規定,徵收水費之程序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徵收租稅並無不

同,非私法上之債權關係

3. 公權力(請參照補充)

(1)行使公權力實為公法領域之各種作為或不作為

(2)是否具公權力之案例分析

Page 6: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A. 公物關係

(A)確認公物關係存在或重新宣示公物關係之行為((((OOOO))))(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

字第八號判例)

EX:成立公用地役權關係土地,若所有權人擅自將此既成道路廢止,改為

農田,主管機關自得以行政處分糾正之並恢復原來道路

(B)公物關係因已無公用之必要而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OOOO))))(行政法院五十三

年判字第一五七號判例)

(C)公物利用之許可((((OOOO))))(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判字第八十七號判決、七十一年

判字第一六七號判決)

EX:河川地之使用、公地採取土石

(D)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還原捐獻土地((((OOOO)))):行政法院認為是土地產權歸屬問

題(私法),但從事實關係看,此

案係因用途改變而請求廢止公物

關係,完全合於行政處分之要件

B. 營造物利用關係

(A)學校與學生關係((((OOOO))))(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決、四十九年判字

第一二八號判例)

(B)監獄與受刑人關係((((OOOO))))

(C)電信局與電話用戶關係((((XXXX)))):電信局已改制為公營事業,私法關係明確(行

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二號、五十五年裁

字第五十號判例)

(D)郵政機關與寄件人和收件人關係((((XXXX)))):財政部郵政總局改為中華郵政公司,

公法關係不復存在

(E)行政主體設置之零售市場與攤位承租人關係((((XXXX))))(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

第二三五號、五十五年判字第十號判例)

C. 公法上金錢給付

(A)勞保主管機關對勞保給付請求之准駁((((OOOO))))(行政法院五十四年判字第九十

一號、五十五年判字第二二八號判例)

Page 7: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B)公務員保險金給付事件((((OOOO))))(釋字 466 號)

(C)公務員退休金請求((((OOOO))))(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三五三號判例)

(D)拒絕公務員請求給付考績獎金之行為((((OOOO))))(釋字 266 號)

(E)公務員福利互助金((((OOOO))))(釋字 312 號)

(F)人民因檢舉私售菸酒依法得請領之獎金((((XXXX))))(行政法院四十三年判字第二

十四號判例)

(G)政府推行各種社會保險或社會福利政策,所提供之給付((((OOOO))))

EX:醫療補助、老人年金

(H)因雇主積欠工資,由社會保險機構(勞保局)動用工資墊償基金償付後,

代位向雇主求償(即承受勞工對原雇主之債權)((((XXXX))))(釋字 595 號)

D. 人民團體構成員資格事件

(A)否認農田水利會之會員資格((((OOOO))))(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二十一號判例)

(B)合作社之社員資格遭除名((((XXXX))))(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O一號判決)

E. 人民團體職員聘用及其他事件:從主管機關是否介入,與是否影響總幹事與各級

職員之去留判斷

(A)縣政府不准漁會決議聘用之總幹事((((OOOO))))(行政法院五十四年判字第一七三

號判決)

(B)農會解聘總幹事((((XXXX))))(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一七二號判決、五十九年

判字第一OO號判決)

F. 土地事件

(A)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所為徵收、放領之行為((((OOOO))))(行政

法院四十三年判字第二十一號判決、四十六年判字第十一號判決)

(B)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計算地價之行為((((OOOO))))(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

字第四七九號判決)

Page 8: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C)土地登記事件((((OOOO))))(行政法院五十六年判字第九十七號判例)

(D)土地登記錯誤之更正((((OOOO))))(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二一七號判例)

(E)公地放領事件((((XXXX))))(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二號判例、釋字 89 號)

(F)行政機關依土地法規定,對公有荒地辦理招墾((((OOOO))))(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

字第九十五號判例)

(G)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 規定,辦理租約登記等有關事項((((OOOO))))(行政法院

五十一年判字第一五二號、五十六年判字第三七七號等判例)

(H)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9、25 規定,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所為之調處((((XXXX))))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二十七號判決、四十五年判字第四十二號等判例)

(但有疑義)

(I)承上,調處行為有瑕疵((((OOOO))))(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九號判例)

(3)凡以行政機關地位行使職權而產生規制作用者,即屬於運用公權力之行為,產生

高權之特性高權之特性高權之特性高權之特性

(4)行政爭訟之提起

A. 原始管轄:訴訟事件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多屬之)

B. 後置管轄(繼受管轄):訴訟事件當事人起訴前須先經行政機關之裁決或處置,

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EX: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對租佃爭議所為之調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9、25)

4. 單方性

(1)指行政處分基於公權力產生片面權威性之拘束力,相對人應受此片面行為之拘束

(2)私法上法律行為當事人不能自行實現,而必須取得法院判決或類似名義,由法院

強制執行

(3)公法契約須經雙方(通常一方為行政機關,一方為人民)意思表示互為一致,與

行政處分有別

Page 9: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4)須經相對人同意(須當事人協力)之處分,並不影響行政機關片面做成處分之性

質,與公法契約有別,不可互相混淆

EX:須申請之處分 VS. 公法契約之要約

須受領之處分 VS. 公法契約之承諾

5. 個別性:指具體事件(行政程序法§92)

(1)行政處分規制個別事件之行政行為

(2)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區別

A. 行政處分

(A)對象:特定人

(B)內容:具體的事實關係

(C)一次完成,不具有長效

B. 行政命令(法規命令)

(A)對象:不特定多數人

(B)內容:一般(抽象)性規範

(C)可反覆實施,具有長效

(3)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區別實益:因行政行為造成權益受侵害之人民,提起行政

爭訟僅限於行政處分,不得對行政命令表示不

服(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判字第四十八號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判字第二一四七號判

決)

(4)一般處分(行政處分之變體)

A. 分類

(A)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對由一般性特徵而確定範圍之人,所為之處分

EX:因地層危險而命令某村落居民遷移

EX:對參與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

Page 10: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EX: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

(B)與物有關之一般處分:對有關物之公法性質及其共同使用所為之行政處分

EX:將某建築設為古蹟保護、開放公共設施供民眾使用、指定私有通路為公眾通

行之道路

B. 對象: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皆可

C. 不能依行政處分採送達方式,應以公告代替

D. 與聚合處分(一個擁有確定多數相對人之行政處分)不同

EX: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法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均有繳納義務,稅

捐機關對各個繼承人發出內容相同之遺產稅繳納通知書,即為聚合處分,此

種情形,應一一送達,而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也不得由稅捐機關依職權選

定一人為代表送達

6. 法效性

(1)指行政處分直接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

(2)法律上效果不限於公法上效果,亦有私法上效果

EX:實施耕者由其田,徵收土地放領予佃農,發生耕地所有權移轉之效果

EX:主管機關核准專利,而發生智慧財產權之效果

(3)未能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應排除於行政處分之外

EX:行政內部行為(機關各單位間會簽意見、機關與機關間交換意見之行文、行

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職務上之表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為

之監督指示)

(4)多階段處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兩個以上機關本質各自職權共同參與)之先

前階段(如意見交換)屬內部行為,僅有最後階段之行為(即直接對外生效部分)

方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EX:特定營業執照之核發,須由直轄市建設局根據事先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警察局之意見,過程中雖有多次之意思表示存在,但仍以建設局之准駁為行

政處分

(5)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監督,若是就其自治行政事項所為者,可能為行政處分

EX:上級政府核定徵收鄉鎮公有土地之行為(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二九九

O解釋)

Page 11: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6)直接影響公務員之行為權益之法律效果,為行政處分;若僅屬執行職務之內部指

示,則非行政處分(司法院大法官自釋字第二O一號解釋)

(7)程序行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程序之過程中,以達成實體裁決為目的的相關行

為或措施)被認為並非行政處分,不能依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EX:法務部為執行律師懲戒決議確定之處分,而對被付懲戒人聲請暫緩執行所

為否准之答覆(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四七一號判決)

EX:違反稅法,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行政法院裁字第二十一號、五十年

判字第四十三號判決)

(8)告戒(行政程序法§27):屬行政處分

(9)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A. 觀念通知僅限於認知表示而非意思表示,非屬行政處分

EX: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營業情況,俾便核發證明(行政法院五十三

年判字第二三O判例)

EX:行政機關對請求釋示法令疑義,以通知表示其意見以為解答(行政法院五

十一年判字第一O六號判例並參照五十九年判字第二一一號判例)

EX:行政機關所為之鑑定行為,將其結果分送有關機關與當事人(行政法院四

十八年判字第九O號判決)

B. 判別公式(德國):人民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者,拒絕其申請之答覆亦屬行政處分;

反之,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者,拒絕之答覆則屬事實行為而

非行政處分

C. 判別參考標準

(A)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

(B)以是否有後續處置為斷(有→觀念通知;無→行政處分)

(C)若有行政處分和觀念通知之爭議時,此爭議本身即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10)民眾爭訟

A. 指人民向主管機關檢舉他人行為違法或提出異議(不問有無利害關係),主管機

關函覆不予受理或所檢舉事項經查證並不成立,原檢舉人對此一答覆聲明不服而

提起之行政爭訟

Page 12: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B. 實務上認為此函覆係觀念通知,不可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但理論上基於保

護規範理論,應視其為行政處分

(三)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1. 重覆處分

(1)定義:先前已作成並對外生效之行政處分(即所謂第一次裁決)後,又重為內容

與之相同之處分

(2)與第一次裁決之區別實益

A. 重覆處分不影響第一次裁決之形式及實質的存續力(確定力),救濟時間仍以第

一次裁決起算

B. 本身無法效性,得視為觀念通知

(3)消極要件(若有其中之一,則為第二次裁決或新處分)

A. 重覆處分與相對人對處分所規制的對象,並無歧見

B. 重覆處分對原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況,沒有新的評價

C. 重覆處分需不含新增的不利益變更

D. 重覆處分不使用行政處分之標準記載方式(即行政程序法§96 規定之

2. 第二次裁決

(1)第一次裁決發生形式的存續力(即不可變性)後,在就實體上考量重為審查,但仍

以第一次裁決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為基礎

(2)分類

A. 依主動之一方分

(A)依申請之第二次裁決:由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申請所作成

EX:回復原狀程序(行政程序法§50)

(B)依職權之第二次裁決:行政機關主動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意思表示

Page 13: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B. 依裁決內容分

(A)積極第二次裁決:改變原不利於相對人之處分

(B)消極第二次裁決:維持原處分不變

(3)區別準則

A. 作成第二次裁決之前,原處分機關有無重新作實體審查

B. 主文(主旨)有無變更

C. 理由或教示記載有無改變

D. 內容是否在法律上有意義的改變

(4)區別實益:判斷提起爭訟是否合法

A. 原則

(A)重覆處分:訴願期間仍自先前的原處分起算

(B)第二次裁決:自該裁決生效起計算

B. 例外

(A)拒絕重開行政程序之處分,本質上也是重覆處分,但仍獨立起算法定救濟期

(B)在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情形,假定原處分未送達第三人,而重覆處分則送達,該

第三人提起爭訟期間自應從收受送達時起算

二二二二、、、、行政處分之種類行政處分之種類行政處分之種類行政處分之種類

(一)依處分內容分

1. 下命處分(類似法院之給付判決):

(1)定義: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

EX:納稅處分、徵兵處分、警察機關維護秩序之各種處分

Page 14: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2)相對人不履行時,即產生強制執行之問題

2. 形成處分(類似法院之形成判決)

(1)定義:指行政處分之內容與性質為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

EX:給予特許、撤銷特許、對公務員之任命或免職、核准歸化、准許專利、

關於物的一般處分等

(2)若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權利義務者,稱為形成私法關係的行政處分

A. 行政處分形成私法關係:原本有當事人間之私法上行為存在,須主管機關作成處

分介入之後,使產生權利義務變更之效果或方屬法定手

續的完成

EX:縣政府對於會聘用總幹事不予核准

EX:主管機關對人民團體呈報核備之決議認定無效

EX:鄉鎮公所或縣市政府對租佃爭議所為之調處

B. 行政處分對外發生私法效果:僅指涉行政處分(通常為須申請之處分)發生具有

私法上權義關係之性質,不以當事人間私法行為存

在為前提

3. 確認處分(類似法院之確認判決)

(1)包括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

事項的認定

(2)所謂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係指此種認定直接影響行政法上法律效

果而言

(3)舉例

A. 法律關係存否的確認

EX:土地登記(土地法§46 以下)、耕地租約登記(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商

標專用權範圍之評定(商標法§54)

B. 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的確認

EX:各種戶籍登記(戶籍法§5、38)、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土地法§30)、地價

或改良物補償之估定(土地法§239、241)、公務人員退休金或保險金數額之

核定(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22、舊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57)

Page 15: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二)依對關係人之效果分

1. 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

(1)授益處分: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對相對人設定或去任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EX:准許商標註冊、核准專利、任命為公務員、發給執照、確認擁有本國

國籍、確認擁有候選人資格…等

(2)負擔處分:指行政處分之效果係課予相對人義務或產生法律之不利益

EX:徵兵、課稅、免職、下命處分、拒絕為授益處分

(3)區別之實益

A. 行政機關欲作成與原處分相反之行為(通常為撤銷或廢止),在負擔處分其所受

限制較少,在授益處分因須考慮信賴利益之保護,不得任意為之

B. 當事人不服負擔處分者,應提起撤銷訴訟;當事人請求作成授益處分遭拒絕,則

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 混合處分與第三人效力處分

(1)第三人效力處分

A. 區別

(A)相對人之負擔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授益之效果:第三人無爭執之理,法

律關係單純

(B)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負擔之效果:主張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雖非處分之相對人,仍得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訟

EX:建築法上之鄰人訴訟、公害防治法上之鄰人訴訟、同業競爭訴訟

B. 區別實益

(A)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通常具有程序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資格,按行

政程序之ㄧ般原則,主持程序之官署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允許其閱覽卷

宗,並對之送達文書

(B)如第三人未受送達者,則行政處分之效力應自其被告知時始行發生,提起救

濟期間亦自告知起算

Page 16: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三)依是否須當事人或其他機關之協力分

1. 當事人協力處分

(1)須申請之處分:欠缺申請手續時,非合法要件之欠缺,僅屬程序上有瑕疵,得經

由補辦申請之方式予以補正,補正前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EX:各種執照、身分或資格證明之發給

EX:社會保險之履行

EX:租稅優惠之核准

(2)須同意之處分:性質上為意思表示之一種,除明示同意外,亦可由相對人之行為

推定其為同意

EX:任命公務員(任官行為)、核准規劃、喪失國籍

2. 多階段處分: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

(四)依有無法定方式為區分標準

1. 要式處分

(1)指依法規規定以特定格式所為之處分行為

EX:授予學位應以學位證書方式為之(學位授予法§14)

(2)通常以書面作成為原則,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例外

(3)欠缺法定方式之要式處分效力自受影響,但不一定無效

2. 不要式處分

(1)以普通公文書、口頭等方式表達之行政處分

(2)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

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3)文書作成之處分應行之記載事項,包含相對人、主旨、理由、救濟方法之告知、

作成之機關及日期

(4)以處分為內容之公文書,其製作或記載與公文程式不符者,若其瑕疵重大導致無

法辨識其有表示處分之意思,即不生處分之效力;但若僅屬輕微瑕疵,則於效力

Page 17: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並無影響

(五)依所受法律羈束之程度分

1. 羈束處分

2. 裁量處分

(六)其他分類

1. 消極處分: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項予以拒絕之處分

2. 積極處分: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項非單純拒絕,而係准許或其他表示之處分

三三三三、、、、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處分之附款

(一)附款之意義:來自民法上法律行為附款之概念,作用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

(二)附款之容許:非所有行政處分皆可添加附款,原則上僅有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

羈束處分如無法規之明文依據即不得附加附款,以貫徹依法行政原則

(三)附款之種類

1. 條件

EX:建築公司請求聘用外籍勞工,政府准其所請,但附帶條件,工程進度達百分之

八十時,所有外籍勞工均應解僱遣返

(1)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

時,失其效力(與民法規定相同,民法§99)

(2)行政機關或相對人對於條件之成就,均應順其自然,不得以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

促使或阻礙條件之成就,否則應準用民法§101 之規定予以處理

2. 負擔:指附加於受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

EX:准許開設磚廠,但附有不得損害附近農作物或妨害公共衛生之負擔(行政法院

五十七年判字第一九八號判決)

3. 期限

Page 18: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EX:專利權之授與依法為二十年期限,其始期自公告之日起算(專利法§51)

商標專用權之期限依法為十年(商標法§24)

(1)有始期與終期之分,意義均與民法相同

(2)無論授益處分或負擔處分均有附加期間之可能

(3)法律若有明定,主觀機關便無裁量餘地,但亦有依裁量所定之期限

EX:准許外國人民居留之期間

EX:警察於一定期間對某段道路實施禁止通行之交通管制

4. 保留廢止權

(1)即在特定前提之下,或在原處分機關所選定之任何時間,得與廢止之表示的權利

(2)亦有未明示保留廢止權,但依處分之性質,以含有元處分機關得隨時終止其效力

之情形

EX:核准某種新裝置以試用目的開工

5. 負擔之保留: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際,保留稍後在附加負擔或對原有之負擔保留

再予變更或補充之機會

EX:核准設立工廠,但對是否足以影響鄰人之噪音尚不確定,因此保留日後

應設置防止噪音裝置之負擔

(四)其他相關問題

1. 切結書

(1)依國內行政機關作業之習慣,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承諾(切結書)後再作成

授益處分,遠較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添加附款普遍

(2)切結書所保證之事項,可以準負擔附款之性質視之,若申請人未履行其負擔時,

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其核准行為

(3)假使行政機關要求授益處分相對人提出切結書,係屬非正當結合者,應認切結書

之承諾不生效力,與未有承諾或負擔相同

2. 除外文字:本無實益,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不能視為附款

EX:行政機關核發執照時,於記載其營業項目外,尚加記除外文字,即不得經營之

項目,以防止其違規經營

Page 19: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四四四四、、、、行政處分之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

(一)概說

1. 發生之前提

(1)須具備行政處分之要素

(2)須使相對人知悉(以告知、送達或公告等方法)

(3)須非當然無效之行政處分(若非無效而僅屬得撤銷者,在未經撤銷前對其效力不

生影響)

2. 內容

(1)未對外生效前:僅屬行政之內部行為

(2)當事人知悉後:對外生效

A. 在有多數相對人之場合,其知悉之時間不同,效力亦非同時發生

B. 亦有例外情形

EX:稅務文書在對財產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並及於全體(稅捐稽

徵法§19)

(二)存續力與信賴保護

1. 存續力(與行政處分相關)

(1)形式存續力(不可撤銷性):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

訟),加以變更或撤銷

(2)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

,隨行政處分之宣示(送達或公告)而發生,非先有形式上之不可

撤銷性而後出現

2. 確定力(既判力,與法院判決相關)

Page 20: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1)形式確定力(不可爭力):法定期間已過、捨棄爭訟權或已依期限提起爭訟經確

定後,不得再依行政爭訟程序表示不服

(2)實質確定力

A. 須有形式確定力(相當於形式存續力)作為前提條件

(2)具有確定力之判決,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法院亦不得就該事件

重為審理

(3)存續力較確定力更具彈性,兩者之差異不在本質而在程度

2. 信賴保護:因行政處分以產生權利者(授益處分),基於公益以及排除重大災害之考

慮,行政機關雖得將處分變更撤銷或廢止,使其確定之效果歸於消滅,但

行政機關採取上述措施時,應儘可能保護既得之權利

(三)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

1. 與存續力之區別:指涉對象不同

(1)存續力:原處分機關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關係人)間之關係

(2)構成要件效力或確認效力:行政處分對其他機關、法院或第三人之拘束效果

2. 確認效力:行政處分有產生行政法關係之可能,應受其他國家機關之尊重,其他行政

機關甚至法院有所裁決時,若涉及先前由行政處分所確認或據以成立之事

實(通常表現為先決問題),即應予承認及接受

EX:華僑身分之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其他機關或法院均應接受此項確認

之事實

3. 構成要件效力:上述事實成為後來其他機關裁決之既定的構成要件

(四)拘束力:行政處分就個案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包括作用),應受到第三人、

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重

(五)執行力

1. 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2. 欲停止其執行力通常應循爭訟途徑提起救濟

Page 21: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3. 依中華民國之制度,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均不能停止其執行,但原處分機關、訴願決

定之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申請而停止原處分(決定)之執行(訴願法§93、行

政程序法§116)

五五五五、、、、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

(一)定義:即行政處分免於瑕疵所需具備之基本要件,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瑕疵乃一

事之兩面

(二)機關管轄權

1. 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必須屬於在地域管轄及事務(物)管轄上之有權機關

2. 原本無管轄權之機關所為行為,除非因委任或委託之關係,從上級或平行之機關獲得

授權,否則即屬有瑕疵之處分行為

3. 法律上強制遵守機關權限劃分之理由

(1)貫徹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以及設置部會之制度

(2)維護人民審級救濟之利益,假使行政機關違背管轄所作成行政處分,行政爭訟ˋ

之審級救濟必陷於紊亂

(三)機關組成

1. 行政處分應由合法之機關構成員作成,始為有效

2. 違背之情形(學理上認為構成撤銷之原因)

(1)應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做成行政處分

(2)有決定性影響之公務員(如機關首長或代為決行之主管),其任命不合法或精神

狀態不健全

(3)依法應由合議作成之處分,未經合議程序(若組織形態上雖屬合議制機關,但其

組織法規並未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須經合議程序者,其首長單獨決策而對外作成

之處分,效力毋庸置疑)

Page 22: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4)合議機關之組成不合法

(四)處分方式

1. 符合公文製作之方式者,可謂已符合本要件,縱使文書有輕微瑕疵(如文字記載錯誤

或數字計算有誤等情形),於效力不生影響,亦不須以爭訟手段請求撤銷,逕行更正即

2. 行政處分須已經送達、公告或以他法使相對人知悉,始生效力

(五)處分程序

1. 行政處分之做成應踐行一定手續

2. 具有瑕庛之情形

(1)須當事人或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處分,未經協力者

(2)做成行政處分前依法應聽取相對人之陳述,而未能聽取者

(3)法規定有特別之手續,而未遵守者

EX:耕地放領之程序,應先由縣市政府編造放領清冊,送耕地租佃委員會審定

,再公告三十日(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21)

EX:設定礦業權之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應實施查勘後轉經濟部核准(礦業法§19)

3. 程序欠缺,若屬得以補正者,一經補正即無瑕疵

4. 程序或方式補正之情形(行政程序法§114)

(1)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2)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3)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4)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5)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六)處分內容

1. 法律行為之內容須合法、確定及可能,行政處分亦然,但要件之涵義範圍更廣

2. 不符合要件之情形(構成得撤銷之原因)

Page 23: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1)意思欠缺:行政機關基於錯誤、受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

(2)違法

A. 態樣甚多,如缺乏積極之法律授權而作成限制人民權益之干涉行政處分、所根

據之行政命令本身牴觸上級規範、裁量處分之作成違反合目的性及合義務性之

判斷、裁量逾越、裁量濫用、違背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等

B. 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

(A)積極的適用錯誤:應適用甲法規而誤用以法規,或應引用子條文而勿引用

丑條文

(B)消極的適用錯誤:應適用某法規而不適用

(C)錯誤解釋法規

(D)將法規適用於不該當之事實(涵攝錯誤)

(3)內容不確定

(4)認定事實(闡明事實關係之過程)錯誤

(5)違反法令以外之其他規範:除不得違反法律、命令之外,亦不得與解釋例、判例、

國際法及一般法律原則牴觸

六六六六、、、、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及廢止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及廢止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及廢止行政處分之無效撤銷及廢止

(一)行政處分之瑕疵態樣

1. 非行政處分及未完成之處分

(1)非行政處分:從任何角度判斷,均非行政機關之處分行為

EX:冒充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公務員在類似狂歡節日上所為之虛妄

意思表示

(2)未完成之處分:尚在行政機關草擬中具有處分性質之公文書,或雖已經過判行手

續但仍未對外發文,無論對行政機關或任何人均不生拘束效果

Page 24: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2. 書寫錯誤之處分:以公文書方式製作之書面處分,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得由有利

害關係之人隨時申請更正,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更正

3. 不合目的之處分:裁量處分特有,得由當事人申請或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撤銷並重

為合目的之處分

EX: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二)行政處分之無效

1. 不僅屬於法規適用之技術層次事項,尚涉及意識形態因素

2. 法律上之無效係指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

3. 法制上應否承認有無效行政處分?

(1)明顯瑕疵說:以瑕疵是否明顯(必須一看便知)為判別無效之標準

(2)重大瑕疵說:以瑕疵是否重大為判別無效之標準

(3)我國兩者兼顧

4. 無效原因

(1)學理上

A. 相對無效:瑕疵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瞭然,始為無效

B. 絕對無效:不論瑕疵是否重大明顯,均為無效

(2)法律上(行政程序法§110)

A.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B.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C.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D.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

Page 25: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E.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F.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G.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5. 行政處分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之原則為全部無效),蓋行政處

分乃高權行為之一種,原則上應受有效之推定有效之推定有效之推定有效之推定,但除去該無效部份,行政處分不能成

立者,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112 條)

(三)行政處分之撤銷

1. 授益處分之撤銷

(1)依循兩項原則支配

A. 依法行政原則: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

B.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以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自不應再予剝

(2)兩原則如何取得均衡不致偏廢,乃授益處分撤銷應考慮之事項

2. 負擔處分之撤銷

(1)本對人民不利,故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全貨信賴保護之問題

(2)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隨時加以撤銷,以便恢復合

乎法律之狀態

(3)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性質上是行政機關裁量之事項,行政機關主觀上不為違法者,毋

庸撤銷,即使疑似違法,亦不屬非撤銷不可,可聽任相對人尋救濟途徑達到撤銷目

(4)法律另有規定,限制或禁止撤銷者,從其規定

3. 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撤銷

(1)對相對人造成授益,第三人造成負擔

Page 26: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A. 撤銷之限制與一般授益處分同

B. 若撤銷係由第三人循爭訟程序提起,則處分之相對人自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蓋原處分尚未產生確定效果

(2)對相對人造成負擔,第三人造成授益:第三人既非處分之相對人,當無主張信賴保

護之可能,適用負擔處分撤銷之法理即可

(四)行政處分之瑕疵分級

1. 第一級:重大瑕疵(行政程序法§111)→無效

(1)重大明顯之瑕疵

(2)法律明定無效之事由

2. 第二級:中度及輕度瑕疵→撤銷

(1)瑕疵而未補正者(行政程序法§114)

(2)內容瑕疵

EX:裁量瑕疵、判斷瑕疵、涵攝瑕疵、違背證據法則…等

3. 第三級:微量瑕疵(行政程序法§114、稅捐稽徵法§17)→不影響效力

4. 第四級:瑕疵之變體

EX:教示瑕疵(行政程序法§98)→不影響效力,法定救濟期間延長為一年

(五)行政處分之廢止

1. 與撤銷之區別

(1)對象不同

A. 撤銷: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

B. 廢止:對合法處分而言

(2)效力不同

A. 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

Page 27: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行政程序法§118)

B. 廢止:向將來發生效力,即自廢止日或廢止原處分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

,失其效力,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至原處分遭廢止者,得例

外予以溯及既往失效(行政程序法§125)

2. 授益處分之廢止

(1)行政處分既屬合法,相對人又因而具有信賴處分存續之利益者,其廢止自應受較

嚴格之限制,故個別法律不乏針對某種設定權利之處分,定其廢止原因者

EX:漁業法§29、礦業法§43

(2)一般性廢止事由(行政程序法§123):A、D、E 於廢止時,均應合理補償相對人

之損失(行政程序法§126)

A. 法規准許廢止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而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

E.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重大危害之事由

(3)除斥期間:為維護法安定性及信賴,對於授益處分之廢止,行政機關應自廢止原

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3. 負擔處分之廢止

(1)得隨時廢止,不受期間之限制,與撤銷負擔處分同

(2)廢止不得與法律之規定牴觸

(六)後續問題

1. 返還義務

(1)定義:授益處分因撤銷、廢止、條件成就或經確認無效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

形時,受益人如基於該處分之生效,而受領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應負

Page 28: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返還之義務

(2)有請求權之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

(3)返還範圍:以民法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為準(參照行政程序法§127)

(4)內容若非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而是涉及其他物品或證書之交付者,則該等物品

或證書則失其效力,原則上亦應返還(參照行政程序法§130)

2. 治療與轉換

(1)治療

A. 定義:在程序上有瑕疵之行政處分,經由補正而成為與合法要件相符之行為

B. 治療僅限於可補正之程序瑕疵,實體上之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

無效之處分補正成為有效

(2)轉換

A. 定義:為治療瑕疵方法之一種,亦即使違法之處分轉變為合法處分

B. 如同其他治療方法應受若干限制,但透過其他途徑(如撤銷、更正、重新處分等

)亦可達到相同目的,故本無使用之必要

C. 要件(行政程序法§116)

(A)積極要件

。須為違法行政處分

。與其他處分具有相同之目標

。須具備作成其他處分所須之方式、程序及實體要件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103 之事由不在此限

(B)消極要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違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17 但書規定,不得撤銷

。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Page 29: 行政法第十一一一講一講講講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綱要web.ntnu.edu.tw/~495231092/administrative-law-11.pdf · 一一一一、、、、行政處分之概念行政處分之概念

3. 重新進行

(1)做成行政處分與作成裁判之程序,均應具備一種開啟已終結程序的手續規定,

在訴訟法成為再審再審再審再審,於行政程序則稱為重新進行重新進行重新進行重新進行,以利救濟

(2)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是除撤銷或廢止之外,足一改變行政處分效力的一項途徑

(3)要件(行政程序法§128、129)

A. 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即第三人效益處分之第三人)均得為申請人

B. 受理申請之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

C. 須具備行政程序法§128 之各款事由

D. 申請人須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非基於重大過失而未主張此等事由

E. 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未逾三個月(原則)或五年(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4. 請求權之時效

(1)時效中斷及不完成,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2)時效期間:五年(行政程序法§131)


Recommended